一、 主旨:
金門縣堪稱古蹟博物館,誠摯邀請愛好攝影的朋友,透過鏡頭來捕捉「古蹟之美」,借由攝影的意境,呈現古蹟優質的、文化的精華,喚起人們對古蹟的疼惜,讓這些寶貴的文化資產與天地長存,與全人類共享。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金門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金門縣文化局
金門縣堪稱古蹟博物館,誠摯邀請愛好攝影的朋友,透過鏡頭來捕捉「古蹟之美」,借由攝影的意境,呈現古蹟優質的、文化的精華,喚起人們對古蹟的疼惜,讓這些寶貴的文化資產與天地長存,與全人類共享。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金門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金門縣文化局
四、協辦單位:金門日報社、金門縣攝影協會
五、贊助單位: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參加資格:凡愛好攝影藝術的人士,均歡迎參加,每位參賽作品限五張,且前三名每人限得一獎。
七、收件時間:自97年9月1日至97年9月22日下午5時30分止。以收件時間為準,參賽者請自行衡量郵寄時間及路程。
八、 作品規格:沖放6×8吋光面相片(幻燈片請自行沖洗放大參賽﹚。參賽作品不得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凡決審得獎作品,必須繳交原 底片或正片(數位攝影繳交電子檔1800*2400dpi以上規格之jpg或tiff檔),未繳交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參賽作品背面需附報名表及同意書 (如附件),並浮貼於作品背面,否則不予評審,連作不收。
九、收件方式:請參賽者將第7頁的報名表和參賽作品(6×8之照片)裝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66號 金門縣文化局文資課」電話:082-325643#414、418許先生或李小姐,信封請註明「金門縣古蹟之美攝影比賽」字樣。
十、評選方式: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組成評審團於97年9月24日下午二時,假本局三樓會議室公開評審,歡迎參觀。
十一、得獎公佈:民國97年9月26日公佈於金門日報暨金門縣文化局網站,並通知得獎者,頒獎訂於97年9月28日上午古蹟日活動中實施,若有異動另行通知。
十二、獎勵辦法:第一名至第三名,各取1名。第一名:獎金伍仟元。第二名:獎金參仟元。第三名:獎金貳仟元。優選獎10名,各得獎金壹仟元。主辦單位得視需要增設佳作獎若干名,各得獎品乙份;入選者並各頒獎狀乙幀。
十三、參賽規範:參加作品無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請參賽者自留原作底片(稿)。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十四、參賽作品背面請浮貼報名表(含同意書),報名表可自行複製,並寫明所有資料,否則取消參賽資格。
十五、得獎作品,主辦單位得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等之權利,如有印刷宣傳、網路、雜誌發表、專輯印製等均不另給酬。
十 六、第三名以上,每人限得一獎,得獎者並應交付得獎作品原稿底片及約定書(約定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如無法繳交原作底片及約定書者, 即取消獎項並不予遞補。得獎作品經查證屬實係冒名、抄襲、拷貝、仿冒者,即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品、獎牌或獎狀,得獎者不得異議,獎項不予遞補, 如涉司法爭訟,概由當事者自行負責。
十七、領取獎金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
十八、凡參賽者均視為認同本比賽簡章之各項規範辦理,其他未定事項,主辦單位隨時在網路補充修正之|
五、贊助單位: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參加資格:凡愛好攝影藝術的人士,均歡迎參加,每位參賽作品限五張,且前三名每人限得一獎。
七、收件時間:自97年9月1日至97年9月22日下午5時30分止。以收件時間為準,參賽者請自行衡量郵寄時間及路程。
八、 作品規格:沖放6×8吋光面相片(幻燈片請自行沖洗放大參賽﹚。參賽作品不得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凡決審得獎作品,必須繳交原 底片或正片(數位攝影繳交電子檔1800*2400dpi以上規格之jpg或tiff檔),未繳交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參賽作品背面需附報名表及同意書 (如附件),並浮貼於作品背面,否則不予評審,連作不收。
九、收件方式:請參賽者將第7頁的報名表和參賽作品(6×8之照片)裝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66號 金門縣文化局文資課」電話:082-325643#414、418許先生或李小姐,信封請註明「金門縣古蹟之美攝影比賽」字樣。
十、評選方式: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組成評審團於97年9月24日下午二時,假本局三樓會議室公開評審,歡迎參觀。
十一、得獎公佈:民國97年9月26日公佈於金門日報暨金門縣文化局網站,並通知得獎者,頒獎訂於97年9月28日上午古蹟日活動中實施,若有異動另行通知。
十二、獎勵辦法:第一名至第三名,各取1名。第一名:獎金伍仟元。第二名:獎金參仟元。第三名:獎金貳仟元。優選獎10名,各得獎金壹仟元。主辦單位得視需要增設佳作獎若干名,各得獎品乙份;入選者並各頒獎狀乙幀。
十三、參賽規範:參加作品無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請參賽者自留原作底片(稿)。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十四、參賽作品背面請浮貼報名表(含同意書),報名表可自行複製,並寫明所有資料,否則取消參賽資格。
十五、得獎作品,主辦單位得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等之權利,如有印刷宣傳、網路、雜誌發表、專輯印製等均不另給酬。
十 六、第三名以上,每人限得一獎,得獎者並應交付得獎作品原稿底片及約定書(約定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如無法繳交原作底片及約定書者, 即取消獎項並不予遞補。得獎作品經查證屬實係冒名、抄襲、拷貝、仿冒者,即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品、獎牌或獎狀,得獎者不得異議,獎項不予遞補, 如涉司法爭訟,概由當事者自行負責。
十七、領取獎金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
十八、凡參賽者均視為認同本比賽簡章之各項規範辦理,其他未定事項,主辦單位隨時在網路補充修正之|
更多資訊:
- 2008金門縣「古蹟之美」攝影比賽簡章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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