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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0日

[文學]磺溪文學第17輯 - 彰化縣作家作品集徵集

一、主旨:為蒐集本縣文史資料整理保存與推廣,提供研究參考,鼓勵創作提昇本縣藝文水準。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彰化縣文化局

三、應徵資格:
(一)凡本籍彰化縣
(二)曾設籍彰化縣者目前於彰化縣就學、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已獲入選出版作品之作家,需隔一年再參選徵稿

四、徵文內容規定:
(一)以作者未出版之詩、小說、散文、報導文學等現代文學作品之創作為主。
  1. 新詩:行數及首數不拘,出版頁數以25開(約21×15公分)150頁以上為原則
  2. 散文:篇數不拘,總字數7萬字至9萬字之間
  3. 小說:篇數不拘,總字數7萬字至9萬字之間
  4. 報導文學:篇數不拘,總字數7萬字至9萬字之間
(二)外國文學之翻譯作品及古詩、方誌、雜文等項目不列入本徵文範圍。

五、參選方式:自行參加徵集。

六、評選: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會評審之。

七、獎勵:
(一)凡經入選作品,每冊〈25開,200頁為原則〉由承辦單位贈送稿酬1萬元整,經出版後贈送作者150冊。以上得獎獎金需依所得稅法規定,於本局給付時依規定代為扣取稅款,扣(免)繳憑單另逕寄得獎者。
(二)參選作品由評審委員評定後,擇期公開頒發稿酬、獎座。

八、收件截稿日期:自即日起至98年2月28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九、報名方式:
(一)應徵作品請電腦打字,請用A4紙張(由左至右、由上至下方式繕打,字體為新細明體14號字,逐頁編列頁碼,並以A4紙張列印,稿件不得署名或附任何註記及符號),左側裝訂一式4份送件,請將報名表一份連同作品及參選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或學生證影印本〉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500彰化市中山路2段500號彰化縣文化局圖書資訊課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作家作品集徵集」字樣,及書名徵集文類。
(二)請向彰化縣文化局服務台或圖書資訊課索取報名表,亦可附回郵信封寄彰化縣文化局圖書資訊課
索取簡章,或由文化局網站下載簡章。
洽詢電話:047250057轉339吳小姐。

十、附則:
(一)參選作品不得抄襲他人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若經發覺除追回稿酬、獎座外,並註銷入選資格,另作者應賠償本局出版及相關費用並負法律責任。
(二)參選作品請附WORD電子檔磁(光)碟片乙份,請自行留底,恕概不退件。另文稿影印模糊,辨識困難者不予受理;字數不合規定者,將不列入評選。
(三)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授權彰化縣(代表機關彰化縣文化局)於該著作之著作存續期間,於任何地方、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著作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彰化縣(代表機關彰化縣文化局)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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