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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1日

[表演]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週末夜」表演藝術活動補助(09.04.30)

截止日期:2009.04.30

壹、目的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藝術發展,鼓勵表演藝術愛好者及青年學生團體利用本院戶外廣場設施舉辦表演藝術活動,以提昇國內表演藝術品質及民眾藝術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貳、申請演出時間與地點
一、申請演出時間:每週六下午六時至八時。
二、申請演出地點:
(一)本院正館一樓戶外平台。
(二)二樓戶外平台或正面廣場(此二場地之燈光設施由申請者自備)。

參、申請資格
一、個人或團體,且具有公開演出表演藝術活動經驗者
二、人民團體、公司、基金會或學校登記立案之學生團體,且具有演出表演藝術活動經驗者

肆、申請演出類別
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相聲或其他表演藝術

伍、申請資料
一、本院「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表(表一)。
二、演出計畫書(表二)。歷年演出資料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各一份(含文字與照片)。
三、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附註:申請資料及附件,經本院受理後均不歸還。

陸、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每年4月1日至30日受理申請當年7月至12月表演活動,每年10月1日至31日受理申請次年1月至6月表演活動。惟為便於作業或因應其他需要,本院得視需要調整或延長每年受理申請時間。
二、申請單位請至本院網站下載申請表格,填妥後連同供審查之資料或圖片,寄至:
11143 台北市士林區至善路2段221號 國立故宮博物院展示服務處 收
(信封上請註明「申請故宮週末夜表演藝術活動」)

柒、補助標準與金額

團體類別

一般團體

曾獲獎團體

演出人數

7人以上
(每團)

6人以下
(每人)

7人以上
(每團)

6人以下
(每人)

高、中、小學社團

15,000元

2,000元

25,000元

3,500元

大學或研究所社團

18,000元

2,500元

28,000元

4,000元

一般社團(包括人民團體、公司、基金會等)

18,000元

2,500元

28,000元

4,000元


說明:如為曾獲獎團體,各團體需出具國內外比賽得獎證明,得獎證明由本院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

捌、審查及結果通知
凡申請之個人或團體,其資料將由本院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經本院審查通過後,將正式通知演出時間及補助金額,並於本院網站公告。

玖、演出規定
一、申請通過後與本院簽訂演出規範切結書(表三),並依申請核准內容與本院規範執行演出活動。
二、申請單位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控制人為因素,導致無法如期演出,應於排定演出日期兩週前,以書面方式向本院提出變更或取消演出時間。如未事先依規定申請,則視同無故放棄,兩年內不得再申請本項活動補助。

拾、撥款方式
於演出活動結束後十天內將演出相關單據、存摺封面影本(社團或個人存摺皆可)及簡要報告各一份送達本院,俾便辦理撥款。

拾壹、附則
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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