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期:2009.04.03
一、 計劃緣起:
2008下半年經濟海嘯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襲擊全球,邁向2009年期盼經濟復甦的契機早日到來,面對此波經濟蕭條,如何殺出重圍,迎向康莊大道,期以「創意設計」為基底,帶動知識經濟,將是未來發展文化創意,提昇設計產業的首要議題,亦是辦理展覽會之首要因素。
二、主辦單位:
屏東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一、 計劃緣起:
2008下半年經濟海嘯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襲擊全球,邁向2009年期盼經濟復甦的契機早日到來,面對此波經濟蕭條,如何殺出重圍,迎向康莊大道,期以「創意設計」為基底,帶動知識經濟,將是未來發展文化創意,提昇設計產業的首要議題,亦是辦理展覽會之首要因素。
二、主辦單位:
屏東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四、展覽時間:
2009年5月22日(五)至5月25日(一)
五、展覽地點:
屏東縣立體育館及週邊廣場
六、參展作品形式:
(一)配合主題之已發表或未發表作品,作品於展覽會之「數位動漫區」展出。
(二)創作主題:數位動漫作品(數位、多媒體、3D、互動、公仔、電玩遊戲、動漫畫)及相關衍生作品。
七、參展條件與審核
(一)參展資格:高中職及大專院校設計相關科系所、學校社團、藝文團體(如協會、社團)、具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相關產品公司等,凡認同主辦單位策展理念之單位,皆歡迎參展。
(二)參展申請:
(四)參展作品將由承辦單位進行整合規劃,參展單位須配合及協助參展作品佈、 卸展工作。
八、收件期限:
(一)即日起至2009年4月3日前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親送方式至收件地點,逾期均不受理。
(二)收件地址: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屏東市大連路69號),請於信封正面註明「數位 動漫區參展徵選活動」。聯絡電話:08-7360330-2132,聯絡人:林泱秀。
(三)參展者請自留底稿,恕不退件。
九、參展之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內數位動漫製作展出意願、考量參展單位往返運費及進駐解說人員(展覽時間為4天;每日至少派員1人駐守),並且全程參與未中途撤場之廠商,主辦單位酌予補助每一參展單位經費壹萬元整(含稅)。
十、參展注意事項
(一)參展單位送件即表示認同且同意遵守主辦單位之規定。
(二)參展單位須與主辦單位簽訂展覽合約,否則視同棄權。
(三)參展單位不需繳交任何場地租借費用,須繳交保證金5,000元整,展覽期間未發生將展位轉租給其他單位(無論是部份或全部)或影響展覽會運作、或危及展覽會展場及參觀民眾安全之行為等事宜,撤展後確定無損害場地、清潔無誤並全程參與展出者,主辦單位將退還全額保證金。
(四)參展單位須依照提送之創作計畫書作品展出。
(五)主辦單位保留同意參展與否之權力。通過評選之參展內容,參展單位未經主辦單位同意不得任意更換;若參展者所呈交之申請資料內容不實,或無法遵守本規範者,主辦單位保留取消參展者之參展資格或移除參展單位物品,且不另行補助費用。
(六)參展單位須自行安排作品於運輸及佈、卸展期間保險事宜,且須自行支應期間相關費用。
(七)參展單位應遵照參展規定並遵從主辦單位及合作廠商的指示佈卸展。
(八)參展單位不可分租申請攤位或與任一其他單位分享同一個展位。
(九)參展單位於展覽期間,需有代表人全程待在展位上。
(十)展覽前,展商位置及展場設計均有變動之可能,主辦單位基於維護全場良善規劃有權重新安排展商位置。
(十一)參展單位可於會場販售參展產品。但不得販售涉及色情、暴力、十八禁之產品。
(十二)參展單位於展覽期間從事銷售,請務必開立統一發票,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出 漏稅者,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展覽(2009年5月22日至5月25日下午6時止)結束後,參展單位 須於98年5月26日(二)下午5時前自行完成卸展、包裝及運輸工作,未撤離 會場之物品,主辦單位有自行處置權。
(十四)參展單位須配合參與承辦單位於展覽期間規劃之相關活動,如座談會、現場導 覽說明、競標活動(參展單位提供1-2件產品供民眾競標)等聚客活動。
(十五)佈展及展覽期間,參展單位之工作人員憑參展證進出場。
(十六)主辦單位僅負責會場之公共安全責任險,所有參展單位必須遵守安全原則並且 自行投保損害、遺失、偷竊、搶劫、火災、水害、運輸等保險。無論在任何情 況下,參展單位必須承擔任何損害之風險,主辦單位和其工作人員並不對參展 單位之展品、設備之損害負責。所有的參展單位必須自我承擔並賠償相關工作 人員對於展品、其他參展單位、觀眾、或展覽館設施所造成之損害。主辦單位 並無義務對於參展單位及其任何參展單位展品或財產因參展而受到直接或間接 之損失負責。
(十七)如發生不可抗拒之外力,如天災或政治因素,嚴重影響展覽之正常作業,主辦 單位有權決定延期或縮短展期,參展單位不得要求退費或其他賠償。
十一、展位說明與使用
(一)展位說明
每一攤位面積約5坪,每一攤位走道2.5坪(如圖)。視參展作品需求規模,每一參展單位最多可申請3個攤位(惟主辦單位有權視展場容納及實際狀況調整廠商參展攤位)。
(二)展位使用
十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承辦單位得隨時修訂之。
2009年5月22日(五)至5月25日(一)
五、展覽地點:
屏東縣立體育館及週邊廣場
六、參展作品形式:
(一)配合主題之已發表或未發表作品,作品於展覽會之「數位動漫區」展出。
(二)創作主題:數位動漫作品(數位、多媒體、3D、互動、公仔、電玩遊戲、動漫畫)及相關衍生作品。
七、參展條件與審核
(一)參展資格:高中職及大專院校設計相關科系所、學校社團、藝文團體(如協會、社團)、具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相關產品公司等,凡認同主辦單位策展理念之單位,皆歡迎參展。
(二)參展申請:
- 參展單位(以科系所或團體或公司為單位)檢具參展徵選資料表(附件一)、創作計畫書(以word軟體中文撰寫,含參展單位基本資料、作品資料、創作構想、成品圖 - 不同角度或畫面之圖片、展場規劃設計圖、促銷方案等)等書 面各乙份,及將前述資料燒製成光碟乙份。
- 公司、行號需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請加蓋公司大小章。
- 創作計畫書:凡平面繪製或輸出作品須提送至少10件作品;若為數位多媒體、動畫、3D、公仔、電玩遊戲等作品須提送至少5件作品相關資料(如商品型錄或光碟)。
- 紙本以A4規格列印;參選作品稿件不得書寫姓名。
- 由承辦單位聘請評審委員選出符合本會展覽主題專區之作品,再另行通知參展單位。不符本展覽會主題者亦行文通知。
(四)參展作品將由承辦單位進行整合規劃,參展單位須配合及協助參展作品佈、 卸展工作。
八、收件期限:
(一)即日起至2009年4月3日前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親送方式至收件地點,逾期均不受理。
(二)收件地址: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屏東市大連路69號),請於信封正面註明「數位 動漫區參展徵選活動」。聯絡電話:08-7360330-2132,聯絡人:林泱秀。
(三)參展者請自留底稿,恕不退件。
九、參展之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內數位動漫製作展出意願、考量參展單位往返運費及進駐解說人員(展覽時間為4天;每日至少派員1人駐守),並且全程參與未中途撤場之廠商,主辦單位酌予補助每一參展單位經費壹萬元整(含稅)。
十、參展注意事項
(一)參展單位送件即表示認同且同意遵守主辦單位之規定。
(二)參展單位須與主辦單位簽訂展覽合約,否則視同棄權。
(三)參展單位不需繳交任何場地租借費用,須繳交保證金5,000元整,展覽期間未發生將展位轉租給其他單位(無論是部份或全部)或影響展覽會運作、或危及展覽會展場及參觀民眾安全之行為等事宜,撤展後確定無損害場地、清潔無誤並全程參與展出者,主辦單位將退還全額保證金。
(四)參展單位須依照提送之創作計畫書作品展出。
(五)主辦單位保留同意參展與否之權力。通過評選之參展內容,參展單位未經主辦單位同意不得任意更換;若參展者所呈交之申請資料內容不實,或無法遵守本規範者,主辦單位保留取消參展者之參展資格或移除參展單位物品,且不另行補助費用。
(六)參展單位須自行安排作品於運輸及佈、卸展期間保險事宜,且須自行支應期間相關費用。
(七)參展單位應遵照參展規定並遵從主辦單位及合作廠商的指示佈卸展。
(八)參展單位不可分租申請攤位或與任一其他單位分享同一個展位。
(九)參展單位於展覽期間,需有代表人全程待在展位上。
(十)展覽前,展商位置及展場設計均有變動之可能,主辦單位基於維護全場良善規劃有權重新安排展商位置。
(十一)參展單位可於會場販售參展產品。但不得販售涉及色情、暴力、十八禁之產品。
(十二)參展單位於展覽期間從事銷售,請務必開立統一發票,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出 漏稅者,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展覽(2009年5月22日至5月25日下午6時止)結束後,參展單位 須於98年5月26日(二)下午5時前自行完成卸展、包裝及運輸工作,未撤離 會場之物品,主辦單位有自行處置權。
(十四)參展單位須配合參與承辦單位於展覽期間規劃之相關活動,如座談會、現場導 覽說明、競標活動(參展單位提供1-2件產品供民眾競標)等聚客活動。
(十五)佈展及展覽期間,參展單位之工作人員憑參展證進出場。
(十六)主辦單位僅負責會場之公共安全責任險,所有參展單位必須遵守安全原則並且 自行投保損害、遺失、偷竊、搶劫、火災、水害、運輸等保險。無論在任何情 況下,參展單位必須承擔任何損害之風險,主辦單位和其工作人員並不對參展 單位之展品、設備之損害負責。所有的參展單位必須自我承擔並賠償相關工作 人員對於展品、其他參展單位、觀眾、或展覽館設施所造成之損害。主辦單位 並無義務對於參展單位及其任何參展單位展品或財產因參展而受到直接或間接 之損失負責。
(十七)如發生不可抗拒之外力,如天災或政治因素,嚴重影響展覽之正常作業,主辦 單位有權決定延期或縮短展期,參展單位不得要求退費或其他賠償。
十一、展位說明與使用
(一)展位說明
每一攤位面積約5坪,每一攤位走道2.5坪(如圖)。視參展作品需求規模,每一參展單位最多可申請3個攤位(惟主辦單位有權視展場容納及實際狀況調整廠商參展攤位)。
(二)展位使用
- 參展單位展品得自行加設「請勿拍攝」告示牌。
- 展品、攤位招牌及佈置物之擺設,不得超出所申請攤位範圍。
- 進退場所衍生之廢棄物須由參展單位負責清除。
- 展場攤位進退場之裝潢工程應依承辦單位公佈之時間內完成。
- 參展單位於施工或展覽期間,如損壞展場設備,應自負賠償責任。
- 參展單位應自行派員於展覽現場進行管理、接受諮詢、解說。
- 為維護展品之安全,請各參展單位務必遵守每天進出場時間,統一進出場(每日進場時間上午9時至10時;出場時間下午18時至19時)。隨身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主辦單位不負責個人物品管理之責。
- 禁止提前撤離:所有展品必須展覽至5月25日(一)下午6時止,不得提前收拾或撤離現場。
- 違反上述使用規定,視同違約,主辦單位將不退還保證金及不酌予補助經費。
十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承辦單位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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