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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4日

[繪畫]2009建築文化創意繪畫比賽(09.04.08)

截止日期:2009.04.08

一、活動宗旨:
安全使用並維護建築物環境,應從小學教育做起,故配合「台中縣自行車大會師」活動(日期:98年5月3日-星期日-11:00時前),鼓勵學子體驗健康休閒活動之餘並發揮創造力,進而提升民眾及學生對建築物公共安全之重視。

二、活動地點:
東海大學中正紀念堂前。

三、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會、內政部營建署。

四、主辦單位:
臺中縣政府(工務處及相關單位)、台灣武藝文化研究協會。

五、協辦單位:
新隆城購物廣場、飯菜舖子、建國書局、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臺中縣高鐵文化觀光發展協會。

六、創作主題:
建築物公共安全(資料可查詢網頁)。

七、比賽規則:
(一).報名方式:採預約報名,請於98年4月8日(星期三)16:00時以前,由各學校派代表彙集報名表逕送主辦單位臺中縣政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豐原市陽明街36號)收並辦理登錄(可傳真報名表報名並來電確認、傳真電話:04-25283591),逾時恕不受理。
(二).參賽資格:本縣各國民小學小朋友
(三).參賽組別:分為國小高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低年級組等共3組。
(四).作品規格及張數:每人參與評選作品以乙件為限,作品一律以A3圖畫紙為標準圖畫紙由主辦單位提供(顏料、素材不拘;畫具請自備)。
(五).領件日期:經本府收件錄案之報名者所需用之比賽圖畫紙,由各學校派代表於98年4月13日(星期一)16:00時以前,至主辦單位臺中縣政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領取(豐原市陽明街36號)(逾時恕不受理),後轉至各學校參賽者。
(六).收件日期:自領件後至98年4月20日(星期一)16:00時以前之期間,由各學校派代表彙集該校作品(並製清冊)逕送主辦單位臺中縣政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豐原市陽明街36號)辦理登錄,逾時恕不受理。
(七).參賽者不得請他人代筆,若經大會工作人員發現,即取消比賽資格。

八、作品評選:
由主辦單位「台灣武藝文化研究協會」聘請美術老師、學者及機關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九、得獎名單公佈日期:
98年4月27日(星期一)12:00時,公佈於臺中縣政府全球資訊網

十、頒獎日期:
活動日98年5月3日(星期日)上午10:00時,於活動現場頒獎。

十一、洽詢電話:
04-25263100~2563 臺中縣政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 林淑娟小姐
傳真電話:04-25283591
地址:臺中縣豐原市陽明街36號

十二、獎勵:
(一).優勝獎:由評審委員會選出各組優勝作品,發給獎狀及獎品,每組預定選出特優1名、優等2名、甲等3名、佳作10名。若作品未達評審標準者,主辦單位得以從缺或減少獎勵名額。
1.各組特優 一名(視同第一名):各得協辦單位兌換卷(新隆城購物廣場1000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1000元、飯菜舖子400元、建國書局100元、臺中縣高鐵文化觀光發展協會之烏日啤酒觀光大街伴手禮展售中心100元)、主辦單位(臺中縣政府)獎狀乙紙。
2.各組優等 二名(視同第二名):各得協辦單位兌換卷(新隆城購物廣場300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700元、飯菜舖子300元、建國書局100元、臺中縣高鐵文化觀光發展協會之烏日啤酒觀光大街伴手禮展售中心100元)、主辦單位(臺中縣政府)獎狀乙紙。
3.各組甲等 三名(視同第三名):各得協辦單位兌換卷(新隆城購物廣場200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200元、飯菜舖子200元、建國書局100元、臺中縣高鐵文化觀光發展協會之烏日啤酒觀光大街伴手禮展售中心100元)、主辦單位(臺中縣政府)獎狀乙紙。
4.各組佳作 十名( 視同入選 ):各得協辦單位兌換卷(新隆城購物廣場100元、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100元、飯菜舖子100元、建國書局100元)、主辦單位(臺中縣政府)獎狀乙紙。
*註1:得獎人員於頒獎後,持獎狀正本及健保卡至各協辦單位服務窗口領取兌換卷。
*註2: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獎項將於活動日現場發放,請得獎人攜健保卡及印章領取。
*註3:協辦單位服務窗口:
(1)新隆城購物廣場-豐原市成功路500號、TEL:04-25289080 王明德先生
(2)飯菜舖子-豐原市中陽里向陽路245號、TEL:04-25122726 吳志杰先生
(3)建國書局-臺中縣清水鎮光華路156號、TEL:04-26232235 林俊文先生
(4)臺中縣高鐵文化觀光發展協會-烏日啤酒觀光大街伴手禮展售中心:烏日鄉光華街100號、TEL:04-23363502 孔祥蘭小姐
(二).指導獎(依本縣教職員獎勵標準辦理):參加本項活動各組學生獲特優、優等及甲等者,指導老師一人獎狀乙紙,以資鼓勵(以最高獎勵一項為原則)。
(三).行政獎勵:本項活動圓滿達成,主辦單位人員依規定敘獎,以資鼓勵。
(四).得獎作品:由本府擇期擇地公佈展覽,特優作品編入本府「建築物公共安全相關法令說明輯要」封面。另有意願申請展覽之學校,歡迎活動後向主辦單位洽辦。

十三、注意事項:
(一).依著作權法約定:得獎作品之著作權歸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得不限場地、時間、次數、方式利用,並得授權第三人之非營利性使用。
(二).指導獎、優勝作品每人限得一項(以不重複敘獎為原則)。
(三).參賽者視為認同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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