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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6日

[攝影]2009臺北縣媽祖文化節活動攝影比賽(09.04.22)

截止日期:2009.04.22

一、宗  旨:
為展現本市民俗活動之美,2009臺北縣媽祖文化節活動期間舉辦攝影比賽,以提昇文化藝術。

二、主辦單位:
台北縣政府、台北縣議會、板橋市公所、板橋市民代表會、板橋慈惠宮

三、協辦單位:
台北縣攝影學會

四、攝影主題:
有關2009臺北縣媽祖文化節活動的內容為攝影主題

五、活動內容:
如附件一。

六、參加資格:
凡對攝影有興趣者

七、作品規格:
相紙一律5×7英吋之彩色照片,相紙材料不限。作品不得裝裱,加色、加字、格放或電腦合成,連作不收,軟片或數位不拘。本次作品以98年4月11日至98年4月18日2009臺北縣媽祖文化節活動期間所拍攝之照片。

八、收件日期及方式:
98年4月11日至98年4月22日截止,參賽作品一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九、收件地點:
110 台北市信義區虎林街164巷6號1樓 許小姐收

十、作品評審:
參加之作品由主協辦單位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評審。 評審結果於民國98年5月1日公布於板橋市公所網站,並以信函通知得獎人(未得獎者將不另通知)參賽者須尊重評審之決定,對評審結果不得議異。

十一、獎項:
(一)金牌獎一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獎杯乙只。
(二)銀牌獎一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獎杯乙只。
(三)銅牌獎一名:獎金新台幣伍仟元、獎杯乙只。
(四)佳作獎二十七名:獎金新台幣伍佰元、獎狀乙紙。

十二、附則:
(一) 比賽作品背面應粘貼臺北縣媽祖文化節活動攝影比賽報 名表暨同意書如附件二。
(二) 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本所所有。本所享有使用報章雜誌及市政刊物文宣、月曆等之著作使用權,且不須另給報酬。
(三) 得獎作品於公布後十日內向主辦單位繳交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如不能於期限內繳交者,取消得獎資格,其獎位不遞補。
(四) 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一個人限得壹獎,不得重覆。
(五) 獎金均應依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獎金一律用匯款方式支付,匯款手續費由得獎人負擔。
(六) 洽詢方法:台北縣攝影學會 古捷魁先生 電話(02)2673-2118。許小姐 電話(02)2345-9065。
(七) 比賽作品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退件。

十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本所得修改公佈之。
 
附件一
4月11日 早上臺北縣媽祖大會師後並安排祈福踩街遶境 (攆轎、鑽轎腳及官將首、八家將、車鼓陣等方式)。
活動地點:板橋市慈惠宮(板橋市府中路81號)
4月11日 晚上6點舞台安排表演節目向各地會合神明致敬。
4月12日至18日 媽祖系列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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