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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30日

[攝影]「2009臺北縣石碇鄉文化節-野溪茶宴」發現石碇之美攝影比賽(09.06.20)

截止日期:2009.06.20

活動主旨:
為發揚台北縣石碇鄉境內豐富的山川、生態等自然景觀,及生活、建築等各項人文風情,並鼓勵全民來石碇觀光旅遊,捕捉有著美譽的石碇之美。

指導單位:
臺北縣議會、石碇鄉民代表會

主辦單位:
臺北縣政府、石碇鄉公所

攝影題材:
以「發現石碇之美」為主題,石碇鄉境內各項自然景觀、民俗風情、政經活動、交通建設、建築設施皆可

活動辦法:
  1. 作品規格,凡愛好攝影者,不限相機類型,傳統相機與數位相機,使用數位相機者,畫素品質須在600萬畫素以上。參賽時,繳交作品不限軟片相紙廠牌、彩色黑白照片不拘,一律沖洗放大至8X12吋(須同時附上電子檔或膠卷)照片參賽,張數不限,連作不收
  2. 比賽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及業餘人士均可歡迎參加,更歡迎家庭一同參加。
  3.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8年6月20日止(以郵戳為憑)
  4. 收件地址:以雙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寄至(337)桃園縣大園鄉內海村6鄰58-3號,註明「徵選發現石碇之美攝影比賽」。(不接受電子寄件)
  5. 洽詢電話:03-3861218#11,曾先生 或 02-26631354蔡館長

評選
  1. 評選:由主辦單位邀請專業人士擔任評審,預計98年6月25日公開評審,歡迎參觀。
  2. 頒獎及展覽日期:
    • (1)頒獎日期:98年7月11日
    • (2)展覽日期:98年7月11日至8月31日
    • (3)展覽地點:石碇國小(活動結束後作品移至石碇圖書館展覽)

名次獎項:
  • 第一名,獎金壹萬元整,冠軍獎狀乙面
  • 第二名,獎金伍仟元整,亞軍獎狀乙面
  • 第三名,獎金參仟元整,季軍獎狀乙面
  • 優選十名,獎狀乙面
  • 佳作十五名,獎狀乙面

附則:
  1. 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2. 參賽作品需未經公開發表,且不得翻拍拷貝、電腦改色重製等;經查有前述情事者,一律取消資格,得獎作品則由主辦單位追回該獎項,獎位不予遞補
  3. 參賽作品,請於每張相紙背面浮貼個人資料,詳實填寫題名、參賽者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等資料、資料不全不列入評選。
  4. 各類前三名獎項每人限得壹獎,若作品未達到評審標準得從缺。
  5. 獲獎作品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交付底片、或數位電子原始檔審核(底片或數位電子原始檔概不退件),審核無誤後方予給獎。
  6. 得獎者須依規定扣繳相關所得稅額。
  7. 凡參賽作品因郵寄途中或不可抗拒之災害造成作品損害,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8. 得獎作品,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及協辦單位有宣傳發表、製作廣告、媒體刊登、雜誌報導等權利,不另計酬。
  9. 凡參加本競賽活動,視同承認本規則之各項規定。
  10.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將以最新公告為主;主辦、承辦單位對於活動內容及獎品保有修改及最後解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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