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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日

[攝影]九十八年度臺灣攝影學會中區活動中心(彰化縣活動中心) 少女人像攝影比賽(09.06.27)

截止日期:2009.06.27

一、主  旨:
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各活動中心及攝影同好之情感交流,特舉辦之。

二、主辦單位:
台灣攝影學會。

三、執行單位:
彰化縣活動中心

四、協辦單位:
台中市活動中心、台中縣活動中心、苗栗縣活動中心、南投縣活動中心、雲林縣活動中心 。

五、題  材:
承辦單位提供三位模特兒,協辦單位各提供一位模特兒,限當日配有主辦單位指定標誌之模特兒,並在主辦單位選定活動範圍內拍攝之少女人像作品。

六、活動日期:
98年6月14日 (星期日)下午1:3 0 ~ 5:0 0

七、活動地點:
鹿港鎮文武廟。(98年6月14日下午1:00集合)
(鹿港 彰鹿路八段 與 青雲路 交叉路口)

八、參賽資格:
臺灣攝影學會會員及愛好攝影人士皆可

九、作品規格:
5X7光面相紙相紙品牌不限傳統、數位不拘。
(背面需寫明 題名、作者、活動中心名稱、會員編號、聯絡電話、地址)
(非會員背面需寫明 題名、作者、聯絡電話、地址)

十、收件日期:
至98年6月27日 止(以送達為準)

十一、收件地點:
彰化縣鹿港鎮省中街43巷3號 宇全 先生收。
TEL:0937-784968
會員請各活動中心,匯整收件後,再統一郵寄、謝謝。
TEL:0937-784968

十二、評審日期:
訂於98年6月28日(星期日)上午9:00
(暫定鹿港鎮青雲路53號 侯炎崑指導 歌唱班活動處)

十三、頒  獎:
九十八年八月於苗栗縣活動中心辦理攝影比賽會場頒獎

十四、獎勵辦法:
特選獎 6 名: 獎杯乙座。(積分3分)
選獎10名: 獎牌乙面。(積分2分)
佳作獎50名: 獎狀乙紙。(參加張數酌量增加)(積分1分)
團體積分最高獎:以活動中心為單位,積分最高者,頒會務基金3,000元。
團體投件最多獎:以活動中心為單位,投件數最多者,頒會務基金2,000元。

十五、附  則:
  1. 特選獎每人限得乙獎。
  2. 參賽作品背面請貼參加表,並註明所屬活動中心名稱、會員編號、姓名、題名,違者取消參賽資格,不得異議
  3. 作品須為本人所創作,不得有冒名、借名投件。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勵,不得異議。
  4.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轉贈模特兒。
  5. 得獎作品主辦單位有權利刊登於雜誌、網站、公開展覽,不另給酬。
  6. 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7. 得獎成績將於聘審後公佈於臺灣攝影學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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