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期:2009.09.30
一、活動目的:
為紀錄竹崎鄉自然景觀、人文景觀、藝術活動、農特產品的活力與魅力,呈現竹崎鄉各項建設,特舉辦本攝影比賽,期透過攝影畫面的詮釋,與全國大眾分享竹崎之美、竹崎的進步。
二、主辦單位:
嘉義縣政府、竹崎鄉公所
三、承辦單位:
竹崎文化藝術基金會
協辦單位:
財團法人嘉義縣文化基金會
一、活動目的:
為紀錄竹崎鄉自然景觀、人文景觀、藝術活動、農特產品的活力與魅力,呈現竹崎鄉各項建設,特舉辦本攝影比賽,期透過攝影畫面的詮釋,與全國大眾分享竹崎之美、竹崎的進步。
二、主辦單位:
嘉義縣政府、竹崎鄉公所
三、承辦單位:
竹崎文化藝術基金會
協辦單位:
財團法人嘉義縣文化基金會
四、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之人士皆可參加。
五、攝影主題:
以竹崎鄉行政區域境內現有之自然景觀、人文景觀、藝術活動、農特產品及各項建設等等。
六、作品規格:
不限廠牌彩色光面長邊十五吋相紙,(不收連作)彩色正、負片或數位相機拍攝均可,惟得獎作品應繳交底片或數位檔案,數位檔案須600萬畫素以上(原始檔案大小約為2000 ×3000dpi以上規格之jpg(high quality)或tiff檔,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每件作品背面應貼妥報名表(如附件一),表內各項資料應詳細填寫,一作品一個信封分裝,未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七、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98年09月30日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請以掛號郵寄)。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八、收件地點:
嘉義縣竹崎鄉和平村坑仔坪93之1號(竹崎文化藝術基金會收)
九、參賽規則:
(一)、參賽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作品須符合規格,且限「未曾公開發表者」或「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違反者不予評審、不得有異議。
(二)、參賽作品須與附件一「竹崎之美攝影比賽報名表」一併交件,並詳填各項資料。
(三)、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軟體進行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不得合成、加框留邊,疊片及護貝、不收連作。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獎座、獎狀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承辦單位無關。
(四)、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辦、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五)、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讓與主辦單位。
(六)、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七)、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八)、參賽作品須簽署著作權讓渡同意書,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本所所有。本所享有無限次數使用於報章雜誌及本所刊物文宣、月曆、網站等之著作使用權,且不須另給報酬。
(九)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十、作品評審:
參加之作品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評審(觀迎到場參觀)。參賽者須尊重評審之決定,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
十一、評審地點:
嘉義縣竹崎鄉和平村坑仔坪93之1號(竹崎文化藝術基金會)公開評審。評審日期:98年10月4日。
十二、獎項及名額:
(一)、金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25000元、獎座乙座。
(二)、銀牌獎3名:獎金新台幣20000元、獎座乙座。
(三)、銅牌獎5名:獎金新台幣10000元、獎座乙座。
(四)、佳作獎60名:獎金新台幣1000元、獎狀乙紙。
十三、得獎公布、頒獎時間及入選者配合事宜:
(一)、得獎名單於評選完公布於「竹崎鄉公所」活動網站,並電話或E-mail個別通知得獎者。
(二)、頒獎時間及地點:於98年11月21日舉行,地點另行通知,並公布於「竹崎鄉公所」活動網站。
(三)、凡經審查通過入選者,應於一週內(98年10月11日前),交付得獎作品之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並配合主辦單位於98年11月21日之成果發表事宜,未配合者主、承辦單位有權取消其資格。
十四、洽詢方式:
簡章請上活動網址 http://www.wretch.cc/blog/laisu1005 或 http://www.namoblog.com.tw/shuhsiang 網站下載
十五、聯絡方式:
竹崎文化藝術基金會。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
凡愛好攝影之人士皆可參加。
五、攝影主題:
以竹崎鄉行政區域境內現有之自然景觀、人文景觀、藝術活動、農特產品及各項建設等等。
六、作品規格:
不限廠牌彩色光面長邊十五吋相紙,(不收連作)彩色正、負片或數位相機拍攝均可,惟得獎作品應繳交底片或數位檔案,數位檔案須600萬畫素以上(原始檔案大小約為2000 ×3000dpi以上規格之jpg(high quality)或tiff檔,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每件作品背面應貼妥報名表(如附件一),表內各項資料應詳細填寫,一作品一個信封分裝,未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七、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98年09月30日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請以掛號郵寄)。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八、收件地點:
嘉義縣竹崎鄉和平村坑仔坪93之1號(竹崎文化藝術基金會收)
九、參賽規則:
(一)、參賽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作品須符合規格,且限「未曾公開發表者」或「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違反者不予評審、不得有異議。
(二)、參賽作品須與附件一「竹崎之美攝影比賽報名表」一併交件,並詳填各項資料。
(三)、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軟體進行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不得合成、加框留邊,疊片及護貝、不收連作。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獎座、獎狀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承辦單位無關。
(四)、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辦、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五)、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讓與主辦單位。
(六)、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七)、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八)、參賽作品須簽署著作權讓渡同意書,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本所所有。本所享有無限次數使用於報章雜誌及本所刊物文宣、月曆、網站等之著作使用權,且不須另給報酬。
(九)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十、作品評審:
參加之作品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評審(觀迎到場參觀)。參賽者須尊重評審之決定,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
十一、評審地點:
嘉義縣竹崎鄉和平村坑仔坪93之1號(竹崎文化藝術基金會)公開評審。評審日期:98年10月4日。
十二、獎項及名額:
(一)、金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25000元、獎座乙座。
(二)、銀牌獎3名:獎金新台幣20000元、獎座乙座。
(三)、銅牌獎5名:獎金新台幣10000元、獎座乙座。
(四)、佳作獎60名:獎金新台幣1000元、獎狀乙紙。
十三、得獎公布、頒獎時間及入選者配合事宜:
(一)、得獎名單於評選完公布於「竹崎鄉公所」活動網站,並電話或E-mail個別通知得獎者。
(二)、頒獎時間及地點:於98年11月21日舉行,地點另行通知,並公布於「竹崎鄉公所」活動網站。
(三)、凡經審查通過入選者,應於一週內(98年10月11日前),交付得獎作品之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並配合主辦單位於98年11月21日之成果發表事宜,未配合者主、承辦單位有權取消其資格。
十四、洽詢方式:
簡章請上活動網址 http://www.wretch.cc/blog/laisu1005 或 http://www.namoblog.com.tw/shuhsiang 網站下載
十五、聯絡方式:
竹崎文化藝術基金會。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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