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期:2009.08.21
為鼓勵臺北市市民加強語文教育,提高研習語文興趣,9月5、6日將於臺北市立圖書館舉辦社會組語文競賽,並選拔代表參加全國語文競賽。歡迎年滿18歲,符合報名資格之社會人士踴躍參加。
為鼓勵臺北市市民加強語文教育,提高研習語文興趣,9月5、6日將於臺北市立圖書館舉辦社會組語文競賽,並選拔代表參加全國語文競賽。歡迎年滿18歲,符合報名資格之社會人士踴躍參加。
競賽項目
(一)國語演說 (二)臺灣閩南語演說 (三)臺灣客家語演說 (四)國語朗讀(五)臺灣閩南語朗讀
(六)臺灣客家語朗讀 (七)作文 (八)寫字 (九)字音字形
競賽地點
臺北市立圖書館總館
報名資格及限制
(一)凡中華民國年滿18足歲之國民,於98年1月1日前設籍北市,或服務於北市之社會各界人士,包括大專院校教師、各級學校代理、代課及實習教師、各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師範及教育大學、大學教育學院學生除外),均可報名參加。
(二)各級學校正式教師限以其服務學校所在地參加教師組競賽。
(三)凡曾獲得全國(臺灣區)本競賽社會組該項第1名或五年內兩度獲得2至6名者,即不得再參加該項競賽。
(四)每人限參加一項競賽項目。
報名時間
98年6月1日起至8月21日止
報名方式
(一)到館報名:持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學生證或服務證明)於報名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親至臺北市立圖書館總館1樓推廣課填寫報名表。
(二)通訊報名:於報名時間內(以郵戳為憑),將報名表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掛號方式,寄至臺北市立圖書館推廣課(請於信封上註明「報名社會組語文競賽」)。
(三)線上報名:利用臺北市立圖書館網頁進行線上報名。凡利用線上報名者,須傳真相關證明文件(傳真電話:2706-4556),方完成報名手續。
各項競賽時間與時限
各競賽採一階段辦理,競賽時間、時限及評判標準詳下表。
各項競賽內容及規定
(一)演說: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二)朗讀:以語體文為題材,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臺灣閩南語及臺灣客家語朗讀之篇目,將由全國語文競賽大會事先公布。
(三)作文:題目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並應詳加標點符號;但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參賽者。
(四)寫字:書寫內容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字之大小為8公分見方(用6尺宣紙4開「90公分45公分」書寫)。字數以50字為原則。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參賽者。
(五)字音字形:共200字(字音100字、字形100字),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塗改不計分(以教育部公布之國字標準字體及一字多音審定表為準)。
獎勵
(一)每項取優勝前10名,發給獎狀1幀,獎品1份。各競賽項目獲第1、2名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決賽,並應參加本市辦理之全國語文競賽賽前集訓,第1、2名如因故經核准不能參賽,或賽前集訓無故缺席超過三分之一者,由第3名遞補,餘依序類推。
(二)獲得優勝名次,屬公務人員或教師者,由教育局行文其服務單位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第1、2名者記功一次,第3至6名者嘉獎二次,第7至10名者嘉獎一次。屬社會人士者,由教育局行文其任職(或就學)之機關學校或公司行號予以適當表揚。
(三)機關積極推薦或派員參加競賽者,由教育局頒贈獎狀酌予獎勵。
‧本次競賽過程記錄之影音、影像、作品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
‧各競賽項目、報到、比賽時間、競賽員名冊及比賽地點,將於8月31日於臺北市立圖書館
網站公告(並以專函寄送),競賽洽詢專線:2709-1605。
(一)國語演說 (二)臺灣閩南語演說 (三)臺灣客家語演說 (四)國語朗讀(五)臺灣閩南語朗讀
(六)臺灣客家語朗讀 (七)作文 (八)寫字 (九)字音字形
競賽地點
臺北市立圖書館總館
報名資格及限制
(一)凡中華民國年滿18足歲之國民,於98年1月1日前設籍北市,或服務於北市之社會各界人士,包括大專院校教師、各級學校代理、代課及實習教師、各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師範及教育大學、大學教育學院學生除外),均可報名參加。
(二)各級學校正式教師限以其服務學校所在地參加教師組競賽。
(三)凡曾獲得全國(臺灣區)本競賽社會組該項第1名或五年內兩度獲得2至6名者,即不得再參加該項競賽。
(四)每人限參加一項競賽項目。
報名時間
98年6月1日起至8月21日止
報名方式
(一)到館報名:持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學生證或服務證明)於報名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親至臺北市立圖書館總館1樓推廣課填寫報名表。
(二)通訊報名:於報名時間內(以郵戳為憑),將報名表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掛號方式,寄至臺北市立圖書館推廣課(請於信封上註明「報名社會組語文競賽」)。
(三)線上報名:利用臺北市立圖書館網頁進行線上報名。凡利用線上報名者,須傳真相關證明文件(傳真電話:2706-4556),方完成報名手續。
各項競賽時間與時限
各競賽採一階段辦理,競賽時間、時限及評判標準詳下表。
競賽項目 | 競賽時間 | 競賽時限 | 評判標準 | |
演說 | 臺灣客家語 | 9月5日上午9點 | 每人限5至6分鐘 | 語音45% 內容45% 台風10% |
臺灣閩南語 | 9月6日上午9點 | |||
國語 | 9月6日上午9點 | |||
朗讀 | 臺灣客家語 | 9月5日下午1點30分 | 每人限4分鐘 | 語音50% 聲情40% 台風10% |
臺灣閩南語 | 9月6日下午1點30分 | |||
國語 | 9月6日下午1點 | |||
字音字形 | 9月5日上午9點 | 限10分鐘 | 一律書寫國字標準字體,每字0.5分,塗改不計分。 | |
作文 | 9月5日上午10點 | 限90分鐘 | 內容與結構50% 邏輯與修辭40% 書法與標點10% | |
寫字 | 9月5日下午1點30分 | 限40分鐘 | 筆勢與功力60% 整潔與美觀40% |
各項競賽內容及規定
(一)演說: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二)朗讀:以語體文為題材,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臺灣閩南語及臺灣客家語朗讀之篇目,將由全國語文競賽大會事先公布。
(三)作文:題目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並應詳加標點符號;但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參賽者。
(四)寫字:書寫內容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字之大小為8公分見方(用6尺宣紙4開「90公分45公分」書寫)。字數以50字為原則。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參賽者。
(五)字音字形:共200字(字音100字、字形100字),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塗改不計分(以教育部公布之國字標準字體及一字多音審定表為準)。
獎勵
(一)每項取優勝前10名,發給獎狀1幀,獎品1份。各競賽項目獲第1、2名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決賽,並應參加本市辦理之全國語文競賽賽前集訓,第1、2名如因故經核准不能參賽,或賽前集訓無故缺席超過三分之一者,由第3名遞補,餘依序類推。
(二)獲得優勝名次,屬公務人員或教師者,由教育局行文其服務單位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第1、2名者記功一次,第3至6名者嘉獎二次,第7至10名者嘉獎一次。屬社會人士者,由教育局行文其任職(或就學)之機關學校或公司行號予以適當表揚。
(三)機關積極推薦或派員參加競賽者,由教育局頒贈獎狀酌予獎勵。
‧本次競賽過程記錄之影音、影像、作品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
‧各競賽項目、報到、比賽時間、競賽員名冊及比賽地點,將於8月31日於臺北市立圖書館
網站公告(並以專函寄送),競賽洽詢專線:2709-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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