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by Google

2009年11月4日

[攝影]2010年台北攝影獎(09.12.05)

截止日期:2009.12.05

一、宗 旨︰
為促進影藝交流、倡導攝影藝術,提昇攝影水平,特舉辦第四屆「台北攝影獎」。

二、指導單位:
台北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
台北攝影學會

四、參加對象︰
凡屬愛好攝影人士,誠摯歡迎參加

五、作品題材︰
以不違反善良風俗,及未曾發表之最近三年內作品

六、作品規格︰
彩色或黑白照片、數位輸出均可,長邊十六吋為限短邊不拘,另附7吋一張,作品背面請註明作者姓名、地址、電話、作品題名、拍攝地點、拍攝年代(中、英文)。

七、參加張數︰
每人最多限10張

八、參加費用︰
參加者每人新台幣500元、本會有效會員300元、海外參加者美金20元
(凡參加者均致贈一本2010年3月出刊之「2010台北攝影年鑑」)

九、截止日期︰
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5日止(送達為憑)

十、收件地點︰
10442 台灣 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16號4樓 台北攝影獎主席 張明芝先生收
台北攝影學會 電話:(02)2542-9968 傳真:(02)2542-9965
十一、評審日期:
2009年12月13日
十二、獎 勵︰
台北攝影獎一名:獨得獎杯一座,五十週年琉璃紀念金幣一枚,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整。
優選獎五名:各得獎牌一面,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佳作獎二十五名:各得獎狀一紙,獎金新台幣壹仟元整。

其他事項︰
  1. 佳作以上得獎作品編入「2010台北攝影年鑑」,並擇期於國立國父紀念館展出。
  2. 參加費用請利用郵政劃撥帳號:00045713戶名︰台北攝影學會。
  3. 參賽作品請勿裝裱,展出時由主辦單位統一裱框,以求美觀。
  4. 參賽作品如於郵寄途中或展覽期間發生不可抗拒之損害,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5. 得獎作品,主辦單位有權於報紙、雜誌、網站及各項媒體發表,不另致酬。
  6. 未得獎作品,於評審完畢一個月內自取,或附回郵信封由本會寄還,否則恕不退件。
  7. 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本人作品,並需擁有該作品之完整著作權,若有第三人對作品提出異議,並經主辦單位查明屬實者,主辦單位除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繳獎金外,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參賽人自行負責,概與主、承辦單位無關。
  8. 凡參賽者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2010第四屆台北攝影獎 籌備委員會
  • 主任委員:連世仁
  • 副主任委員:呂欽宏、劉燕南
  • 台北攝影獎主席:張明芝
  • 副主席:林碧貴
  • 執行長:陳碧岩
  • 副執行長:林信龍、鄧鈞文、廖兩家
  • 編輯委員會主委:簡榮泰
  • 副主委:潘慧敏
  • 展覽委員會主委:周李隆德
  • 副主委:趙以祥
  • 召集委員會召集人:張照煥
  • 召集委員:倪紀雄、劉燕南、江哲和、田開龍、卓清順
  • 籌備委員:古德明、蔡美足、魏貽龍、顏麗華、范慧玲、劉錦梅、林碧玫、謝美華、陳蒼榜、洪詩坤、杜信彥、洪安妮、廖銘廣、何佳蓁、曾美莉、馬再立、陳毓芳、王名弘


更多資訊: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