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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日

[標語]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0年度「年長者交通安全標語」創作競賽(2011.06.30)

截止日期:2011.06.30


一、活動緣起:
99年臺北市65歲以上年長者發生交通事故之死亡人數為33人, 相較於98年之25人增加30%。希望藉由年長者親自參與、以及由一般民眾發想之創作競賽方式,尋找簡潔有力、易記易呼之年長者交通安全標語,加深民眾對交通安全知識之重視,重視關懷年長者交通「行」的安全,並藉以提高對正確交通知識之瞭解。


二、指導單位:交通部道安委員會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承辦單位:埴鈁藝術有限公司


三、參賽資格:
凡全國對交通安全標語具創意之年長者及一般民眾、學生、團 體、組織、公司行號、機關學校均可報名參賽,年齡、性別、設籍地皆不拘,唯55歲以上(含55歲)者請參加「長青組」,55歲(不含)以下者請參加「社會組」


四、徵選主題:
參賽作品必須以「年長者交通安全」為創作,內容以年長者開車、騎車、步行等相關之內容文句為主,每則以14字以內為限(不含標點符號)。


五、報名時間:
即日至100年6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送件即不受理


六、報名方式:
一律採通信郵寄方式報名,報名參賽者請依序填妥下列文件逕寄活動承辦單位:

  1.  參賽報名表
  2.  參賽作品標籤
  3.  參賽個人(團體)切結聲明暨著作權轉讓同意書



七、評選辦法:
(1)、評分標準:

  • 交通安全宣導性 - 40%
  • 活動主題意義之符合性 - 35%
  • 標語創意性 - 25%


(2)、參賽流程與活動時間表:
一、參賽作品徵件報名作業即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
二、評選作業預計100年7月中旬前舉行
三、得獎名單公布預計100年7月底公布
四、頒獎典禮預計100年8月舉行


八、獎勵辦法:
本活動將敦聘具有文學、大眾傳播、行銷宣傳或交通安全等相關專業學養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團進行評選,擇優給予獎勵如下:
■長青組

  • 第一名 (乙名):獎金新台幣3萬元及獎狀乙紙(含框)
  • 第二名 (乙名):獎金新台幣2萬元及獎狀乙紙(含框)
  • 第三名 (乙名):獎金新台幣1萬元及獎狀乙紙(含框)
  • 佳作獎 (十名):獎金新台幣4仟元及獎狀乙紙(含框)

■社會組

  • 第一名 (乙名):獎金新台幣3萬元及獎狀乙紙(含框)
  • 第二名 (乙名):獎金新台幣2萬元及獎狀乙紙(含框)
  • 第三名 (乙名):獎金新台幣1萬元及獎狀乙紙(含框)
  • 佳作獎 (十名):獎金新台幣4仟元及獎狀乙紙(含框)



九、創作競賽徵選參賽須知:
(1)、參賽送件作品規定:

  1. 參加徵選之參賽作品需以主辦單位之統一表格參加徵選送件,格式或內容填寫不符、不齊全、或未填寫參賽者真實姓名、出生年月日者,將失去參賽資格。
  2. 為維持參賽之公平原則,參賽者請勿於作品標籤上記載或註明任何可辨識創作個人或團體之姓名、文字或圖騰,若出現相關可辨識之內容,將失去參賽資格。
  3. 參加徵選作品一律以掛號郵寄方式寄至承辦單位統一收件(以郵戳為憑),參賽者請自行妥善包裝密封,若因包裝不良、填寫錯誤導致寄送過程中所造成之破損或遺失,承辦單位概不負責。評選作業結束後,未入選之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


(2)、獎項頒發規定:

  1. 於評審作業結束後,將由主辦單位以電話及專函通知得獎者,得獎者並需配合填寫得獎稅務資料確認函後,方得辦理後續獎項獎金領取作業。
  2. 本項競賽之各項獎金須依中華民國稅法預扣10%之所得稅,並由承辦單位統一核發得獎者之競賽勞務所得扣繳憑單,供得獎者申報。
  3. 主辦單位得視參選作品內容保留獎項增減之權利。



十、徵選參賽收件地點、單位:
活動承辦單位:埴鈁藝術有限公司
作品收件地址:407台中市西屯區上安路84巷10號1樓
參選收件活動專線:(04)2451-1088 分機10
收件承辦人:鄭羽恩 小姐
活動相關查詢及簡章報名表下載亦可至本活動專屬網站查詢:
http:// www. jfartwork .com .tw/ 2011 safety -tp


十一、其他說明:

  1. 本活動參賽作品,一經送件即視同同意本案參選辦法所有規則。
  2. 經評審作業完成選出之得獎作品,其內容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歸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所有,並同時取得著作財產權。對於全部得獎作品,主辦單位擁有所有改作或相關使用之權利,得獎作者不得對主辦單位主張著作人格權。
  3. 參賽作品於競賽過程、頒獎後,如經發現不符合本須知之規定或涉及仿 冒、抄襲等情事者,主辦單位得隨時暫停或取消其參賽資格,必要時得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頒發之獎項並公告之,如造成第三方之權益損失或其衍生之法律訴訟賠償,參賽者須自行負責不得異議,概與主、承辦單位無關。
  4. 參賽者應尊重評審團之決議,不得有所異議。
  5. 指導單位、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員工及其眷屬不得參加此項競賽活動,以示公平。
  6. 本須知簡章及參賽辦法如有未盡之事項,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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