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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

[徵稿]「雲林文獻」第五十一輯徵稿(0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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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9.30

一、目的:
藉出版「雲林文獻」,可保存、研究並建立本縣文獻史料,使社會大眾更了解、更關心地方事、鄉土情。

二、時間:
即日起至98年9月30日。

三、內容及方式:
(一)、主題:
舉凡與雲林縣相關之人文、史地、社會、文化等理論、史料、田野調查、訪談等均歡迎投稿。內容分類為研究論文、雲林論壇、田野調查、書評。

(二)、稿件:
  1. 本刊登載以中文稿為限,譯稿請附原文及翻譯授權書。
  2. 來稿請勿一稿兩投,以電腦橫式繕打,請附光碟片及列印稿各一份。
  3. 每篇稿件以不超過二萬字為原則,並附二百字左右之中英文題目、姓名、摘要、關鍵字。題目自訂,不得抄襲他人之著作,文稿內引用文字應詳列出處,且不得損害著作權法。如有違反或不實,作者應負起一切法律責任。
  4. 與文稿相關之圖片請隨文附上,圖片與使用權取得由作者負責。
  5. 撰稿格式詳見雲林縣政府文化處網站。

(三)、審查:
投稿由雲林縣政府送請外審委員審查,決定刊用與否;無法刊出之稿件,恕不退件,故請自留稿底。

(四)、稿酬:
來稿一經採用刊出,按規定致贈稿酬,並贈當期《雲林文獻》三冊。

(五)、著作權與版權歸屬:
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歸屬於作者本人,第三者若欲轉載、翻印、翻譯,請先徵得著作者及本刊同意後始得為之,另同意授權由雲林縣政府作非營利性之重製及運用,雲林縣政府得以不同形式進行攝影、展覽、編輯、出版、印刷、研究、推廣、宣傳、數位化、登載網頁之權,不另支付酬勞、版稅。

(六)、截稿時間及投稿方式:
  1. 截 稿:本次截稿日為98年9月30日(以郵戳為憑)。
  2. 投稿方式:請附作者簡介、聯絡電話、通訊地址、e-mail。
    • (1)郵寄:640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310號
      雲林縣政府文化處展覽藝術科收
    • (2)E-Mail:peiling@mail.ylccb.gov.tw
      電話:05-5340920;傳真:05-533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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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1日

[文學]第三屆傑出臺灣文獻獎(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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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  據: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傑出臺灣文獻獎頒發要點」。

二、目  的: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甄拔對臺灣歷史文獻史料之保存、推廣及研究有傑出成就與具體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給予獎勵及表揚,特訂定本計畫。

三、辦理時間:
九十七年六月至十一月。(申請截止日期97年6月20日)

四、辦理地點: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一路二五二號)

五、經費來源:
由九十七年度本館編輯文獻暨史蹟大樓營運計畫-獎補助及業務費項下支應。

六、申請方式,分申請及推薦二種,其方式如下:
(一) 申請:
由申請者依式填寫申請表(如附表1),逕向本館申請。
(二) 推薦:
由各學術研究機構或各級政府機關依式填寫推薦表(如附表2)逕寄本館。

七、填表送件:
(一)傑出文獻保存獎:
將團體或個人對臺灣歷史文獻史料蒐集、保存及典藏之具體事蹟或證明文件(團體須含立案核准文件),連同表件逕寄本館。
(二)傑出文獻推廣獎:
將團體或個人對推動臺灣文獻工作之具體事蹟(團體須含立案核准文件),連同表件逕寄本館。
(三)傑出文獻研究獎:
將對臺灣歷史文獻史料之研究有重要著作之具體成果或證明文件,連同表件逕寄本館。
(四)終生文獻貢獻獎:
將長期奉獻臺灣歷史文獻史料之保存、推廣及研究之成果及證明文件,連同表件逕寄本館。上述具體事蹟如有證明文件請檢附。

八、評審作業:
由本館遴聘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就申請者或被推薦者檢附之相關資料,依評審表之評審項目(如附表3)評審之。但評審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實地訪查。

九、頒獎表揚:
經評定入選者,由本館陳報國史館核定公開頒獎表揚。

十、著作權責任歸屬:
自行申請或被推薦者所附之相關資料如有侵害或抄襲他人著作之情事,相關法律責任自行負責(切結書如附表4);得獎者若因侵害或抄襲他人著作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其得獎資格取消,並於三個月內追回獎座及獎金。

十一、附則:
(一)各獎項之自行申請或推薦者如欲變更申請或推薦之獎項,應於召開評審會三日前(郵戳為憑)以書面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二)同一申請者或被推薦者不得同時申請或被推薦兩種獎項;上一屆曾獲本獎各獎項得獎者,不得再重複申請同樣獎項。
(三)送件時,封套上請註明「參加第三屆傑出臺灣文獻獎」字樣及類別。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傑出臺灣文獻獎頒發要點
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甄拔對臺灣歷史文獻史料之保存、推廣及研究有傑出成就與具體貢獻者,給予獎勵及表揚,以促進臺灣歷史文獻工作之紮根,維護及保存國家重要文化資產,特訂定本要點。

二、傑出臺灣文獻獎分為:
傑出文獻保存獎、傑出文獻推廣獎、傑出文獻研究獎及終生文獻貢獻獎四類,其獎勵對象如下:
(一)傑出文獻保存獎:
對臺灣歷史文獻史料蒐集、保存及典藏,卓有貢獻之民間文史團體或個人。
(二)傑出文獻推廣獎:
對推動臺灣文獻工作績效顯著,卓有貢獻之民間文史團體或個人。
(三)傑出文獻研究獎:
對臺灣歷史文獻史料之研究有重要著作,卓有聲譽者。
(四)終生文獻貢獻獎:
長期奉獻臺灣歷史文獻史料之保存、推廣及研究卓有貢獻,績效卓著者。
前項第四款終生文獻貢獻獎限由各學術研究機構、各級政府機關推薦人選,其年齡須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但有特殊貢獻,經推薦單位敘明具體事實者,其年齡得酌降為六十歲以上。

三、本要點所稱之民間文史團體,係指已完成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而言。
各級政府文史機關(構)、學術研究機構及其所屬人員或本館人員不得申請或接受推薦參加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獎項。

四、申請方式,分申請及推薦二種,其方式如下:
(一)申請:
由申請者逕向本館申請。
(二)推薦:
由各學術研究機構或各級政府機關推薦。
前項第二款之推薦,各獎項以推薦一名為限。申請或推薦者,其成果自力完成(指未使用政府預算)及使用政府預算(含政府機關成立之基金會),請分別列表。

五、評審作業:
由本館遴聘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自力完成及使用政府預算金額(含政府機關成立之基金會),列為綜合考量之一。

六、傑出臺灣文獻獎各獎項頒發名額每屆以二名為原則。但評審委員會得就所訂名額酌予增減或從缺。

七、各獎項得獎者由本館公開表揚,除發給獎座外,並發給新台幣四萬元至十萬元獎金。

八、評審委員5至7人,成員如下:
(一)中央研究院相關研究所1至2人。
(二)各大學相關系所2至3人。
(三)研究臺灣史學者專家1人。
(四)本館遴派1人。

九、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出席費或評審費。

十、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評審及獎勵所需經費由本館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獎項以每三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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