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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1日

[國內]2007豐濱原鄉之美攝影徵件(96/9/30)

2007豐濱原鄉之美攝影徵件

一、主旨:
豐濱鄉豐富的天然景觀結合年度傳統慶典活動,在遊客享受體驗觀光資源及傳統慶典活動之際,補捉豐濱原鄉之美,透過攝影鏡頭記錄豐濱鄉傳統祭典人文風物景象,並將徵件作品做為觀光宣傳之用,進而行銷本鄉各觀光景點及宣揚東海岸原住民傳統文化。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花蓮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
豐濱鄉公所。

四、協辦單位:
花蓮縣照相錄影業職業工會。

五、徵件對象:
凡愛好攝影及關懷豐濱鄉農漁村經典及觀光特色風貌之人士。

六、作品主題:
以豐濱鄉之農漁村風貌、觀光景點及傳統慶典為拍攝範圍。本年度傳統慶典活動及各觀光景點訊息詳如附件資料。

七、作品規格:
  1. 彩色135或120規格以上之彩色正負片拍攝,沖印成8x12吋或依底片比例短邊為8吋長邊不限之照片,作品不得裝裱、加色、格放、電腦合成、彩繪。
  2. 數位作品請以500萬畫數以上相機拍攝,原始檔案大小為2000×3000dpi以上規格之JPG(fine、high quality)或TIFF檔,不得插點加大檔案,不得使用影像軟體製作影像合成照片,並請輸出成8x12吋或短邊為8吋長邊不限彩色照片參選。
八、徵件規則:
  1. 拍攝本鄉地區之攝影作品,不得裱框、加色、格放、電腦合成、拷貝、翻拍、連作不收。
  2. 參選作品限未參加過其他比賽或公開發表使用過的作品,作品著作權有爭議、已被買斷者請勿參賽。違反本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參賽資格其獎金繳回,獎項不遞補。
  3. 作品之背面應貼妥參選報名表並填妥著作權讓與同意書(如附表,可依原格式自行影印);不符規定作品不予評選。
  4. 入選作品需依通知交付原稿底片或數位影像檔檔案(以光碟片燒錄),未繳交者取消得獎資格。
  5. 入選作品繳交之數位影像檔案(以光碟燒錄)、原稿底片,其著作使用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依著作權法得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之權利,印刷宣傳、網路、雜誌發表、專輯印製、均不另給酬。
  6. 對收件時完好的徵選作品,承辦單位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或遺失者,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7. 參選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之。
  8. 入選者若未依通知時間內繳交光碟、底片者視同放棄入選。
  9. 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修改之。
九、收件時間:
即日起至9月30日截止,親自交件或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攝影照片徵選』字樣。

十、收件地點:
  1. 97791花蓮縣豐濱鄉(村) 光豐路32號 【豐濱鄉公所農業觀光課】。
  2. 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均可,並請於信封註明【參加攝影照片徵件】,每張作品均須於照片背面貼上參選報名表。
  3. 郵寄送件時請注意包裝妥善,如於郵寄運送途中損壞或遺失時,由寄件人及運送單位自行負責。

十一、作品評選:
由主辦單位成立徵選小組辦理評選。

十二、獎勵:
預計入選作品共30幅,入選作品給付酬金每幅新台幣2,000元整

十三、頒獎典禮:
96年10月26日上午10:00於豐濱鄉公所舉行頒獎。獎金親領者以簽收領據後領取。

十四、揭曉日期:
於徵選後一週內寄函通知得獎人,並公佈於豐濱鄉公所網站。
十五、退件:
參選作品凡經得獎確定即不得放棄並不予退件;參選作品一律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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