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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8日

[攝影]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魅力北縣 風情萬像』攝影比賽(08/3/20)

一、宗 旨:
本次藉由攝影比賽,邀集全國攝影好手,透過鏡頭捕捉臺北縣29個鄉鎮市自然人文風情萬種及在地文化之美,呈現臺北縣自然生態、古蹟人文等,使民眾深入體驗及認同臺北縣之美。

二、主辦單位:
臺北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
台北縣攝影學會

四、參賽資格:
凡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愛好攝影之人士皆可參加

五、攝影主題:
本次攝影比賽主題為「魅力北縣 風情萬像」,相關內容可包含臺北縣自然景觀、建築古蹟、道路之美(含公路、水路、鐵路、航空、橋樑、捷運之路等)。

六、拍攝時間:
自96年1月1日以後至收件截止日止

七、作品規格:
軟片相紙不限廠牌,一律限8 X 10吋相片參賽。以幻燈片、彩色負片、黑白軟片或數位相機拍攝均可,惟得獎作品應繳交底片或數位檔案數位檔案須600萬畫素以上。每件作品背面應貼妥報名表(如附件一),表內各項資料應詳細填寫,未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八、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97320日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請以掛號郵寄)。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九、收件地點:
請參賽者將作品連同報名表裝袋,封面註明「參加魅力北縣風情萬像攝影比賽」,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方式,寄至220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7樓(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旅遊行銷科收)

十、參賽規則:
  1. 參賽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且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作品,作品須符合規格。違反者,不予評審。且限「未曾公開發表者」或「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
  2. 參賽作品須與附件一「魅力北縣 風情萬像攝影比賽報名表」一併交件,並詳填各項資料。
  3. 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不得合成、格放,疊片及護貝、不收連作。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 位不予遞補),並追回已領取之獎座、紀念品、獎狀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承辦單位無關。
  4. 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
  5. 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以15張為限。
  6. 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辦、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7.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讓與主辦單位。
  8. 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9. 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10. 各獎項之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15%所得稅。
  11.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12. 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本府所有。本府享有無限次數使用於報章雜誌及本府刊物文宣、月曆、網站等之著作使用權,且不須另給報酬。
十一、作品評審:
參加之作品由主、承辦單位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評審。參賽者須尊重評審之決定,對評審結果不得議異。

十二、評審地點:
於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擇訂地點公開評審,評審日期於評審前公布於活動網站。

十三、獎項及名額:
1、金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5萬元、獎座乙座。
2、銀牌獎2名:獎金新台幣3萬元、獎座乙座。
3、銅牌獎3名:獎金新台幣1萬元、獎座乙座。
4、佳作獎30名:獎金新台幣5,000元、獎狀乙紙。
5、入選獎70名:獎金新台幣2,000元、獎狀乙紙。

十四、得獎公布、頒獎時間及入選者配合事宜:
  1. 得獎作品預計於974月公布於「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及「臺北縣觀光護照」網站,並專函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將不另行通知)
  2. 頒獎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並公布於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網站。
  3. 凡經審查通過入選者,應於主、承辦單位通知日期內,交付得獎作品之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並對於得獎作品給予相關文字介紹(可以散文、詩歌、短文等方式敘述作品之內容及意境,亦可以其它方式表達),以配合主辦單位於974月中旬之攝影展佈展事宜。

十五、洽詢方式:
  1. 活動網址:(http://photo.mytpc.com.tw/
  2. 簡章索取:書面簡章索取地點: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板橋火車站旅遊服務中心、瑞芳火車站旅遊服務中心、新店捷運站旅遊服務中心、淡水捷運站旅遊服務中心、全台攝影學會、大專院校。
  3. 電子檔:請上『魅力北縣 風情萬像』網站下載(http://photo.mytpc.com.tw/regulations.doc)

十六、聯絡方式: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旅遊行銷科02-296034566326黃先生。
台北縣攝影學會02-26732118古捷魁先生。
Emailab8796@mail.tpc.gov.twguujyekwei@yahoo.com.tw

十七、本簡章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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