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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9日

[攝影]2008「美麗新店」攝影比賽(97/7/31)

一、活動宗旨:
為活絡在地藝文、呈現山水文化之美,新店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特延續2007年「緣起水岸--新店文化節」辦理成效賡續舉辦本比賽,期望透過攝影家的鏡頭,捕捉在地人文采風、生活影像、自然景觀、歷史建築、公共建設等美麗特色;經評選之優勝作品由本所擇期公開頒獎,作品並於本市市立圖書館藝文展覽室隆重展出。

二、主辦單位:
新店市公所、新店市民代表會。

三、承辦單位:

新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四、參賽資格:

採個人報名方式(不受理團體報名),凡愛好攝影之國內(外)人士均可參加

五、評選方式:
3類組進行個別評選,分別評選出各類組之優勝獎項。
1.景觀類組
主題需為本市轄內休閒觀光設施、歷史建築古蹟、自然景觀、水岸生態景、公共建設等(附建議景點供參)。
2.人文類組
主題需為本市藝文活動、人文采風、民俗節慶,或是能表達在地家庭親子生活翦影、真實呈現生動而寫實的故事主題等。
3.自由類組
主題以呈現攝影美學為主,拍攝時間、地點、題材等均不限制,歡迎愛好攝影的專業玩家踴躍參賽。
六、作品規格:
以相紙沖印或輸出5×7英吋之彩色、黑白照片。不得裝裱,軟片或數位不拘,連作不收,張數不限。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不得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彩繪、數位合成、格放)。未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予退件。
※參賽組別:務必於報名時即填寫清楚,否則一律不予受理。
七、收件日期:
  • 即日起至97731日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
  • 親自送件者,應於截止日前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內送至收件地點
  • 逾收件期限者,不予受理。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信封上請註明「參加『美麗新店』攝影比賽」字樣。
  • 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辦理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八、收件地點:
新店市立圖書館 (暫定地址:台北縣新店市民族路74)
本館若有遷移地址辦公時,另行公布本館網站。
九、評審及公布:
  1. 由主辦單位邀集專家參與組成委員會,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評審之。
  2. 評選結果於97815日前公布本所及本館全球資訊網站,並專函通知
  3. 得獎人領?(未得獎者不另通知)。
  4. 參賽者應尊重評審決果,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為確保得?作品之水準,參賽作品未達評審委員會共同認定之標準者,獎項得從缺。
  5. 得獎作品於911日至928日在新店市立圖書館藝文展覽室展出。
十、獎項:分組(景觀、人文、自由)進行個別評選,各類組分別選出下列獎項:
  1. 金牌獎: 1名,獎金新台幣2萬元、獎牌乙面。
  2. 銀牌獎: 2名,獎金新台幣8仟元、獎牌乙面。
  3. 銅牌獎: 3名,獎金新台幣4仟元、獎牌乙面。
  4. 優選獎: 5名,獎金新台幣2仟元、獎狀乙紙。
  5. 佳作獎:15名,獎金新台幣1仟元、獎狀乙紙。
十一、參賽規則:
  1. 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及收件規格,且不違反善良風俗、未曾公開發表、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之單張作品。
  2. 參賽作品背面應粘貼『美麗新店』攝影比賽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3. 銅牌獎以上之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本所所有。
  4. 得獎作品應由得獎人於公布後3日內向本館繳交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600萬畫素以上),如無法於期限內繳交者,取消得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
  5. 所有得獎作品,主辦單位享有使用於市政刊物、文宣、製作專輯、月曆…等之著作使用權,不另給酬。
  6. 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7. 經評選得獎之作品,由本所收取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後予以沖洗及裱框,於本館藝文展覽室展出,並列為市圖館藏。
  8. 獎金均應依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並一律以?款方式支付,並由得獎者負擔手續費。
  9. 參賽者視為認同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違反本簡章相關規定者,不列入評審,得獎作品如經檢舉屬實,取消該獎位(獎位不予遞補),並回收已領取之獎牌、獎狀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辦理單位無關。
十二、洽詢方式:
  1. 簡章索取:新店市立圖書館網站(http://library.sindian.gov.tw/
  2. 電話洽詢:新店市立圖書館(02)2918-3181#2314蘇小姐、邱小姐。
十三、其他事項;
  1.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本所得隨時解釋、修正之。
  2. 建議景點:敬請參考本所及本館、新店市文史館之全球資訊網站,及其他市政文宣相關訊息(或自行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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