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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9日

[藝術]基隆市九十七年度鷄籠美展(08/6/25)

一、宗旨:
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提昇藝術創作水準。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
基隆市政府
(二)承辦單位:
基隆市文化局

三、參賽辦法:
(一)參賽資格(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
  1. 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十八歲者
  2. 未滿十八歲 -- 就讀高中職(含)以下學生,需由各校推薦報名,於參加表格加蓋學校章戳
(二)兩年以內之作品,且不曾參加任何競賽得獎者(參加本展覽及他種競賽並獲獎者,視同不符參賽資格)。
(三)參賽作品每人最多限報兩類,每類以一件為限。
(四)作品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冒名頂替或違反簡章規定情事,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參選或錄取資格並公佈之,三年內不得參賽。已發給之獎金、獎座及獎狀予以追回。

四、競賽類別及規格:含書法(篆刻)、水墨、水彩畫、油畫、攝影共五大類
(一)書法(篆刻):
  1. 卷軸:
    限直式、四屏不收。裝裱完成之尺寸寬以50公分至100公分,長以120公分195公分為準,並須精裱及附加塑膠套。篆刻類應以參賽作品五至十方印拓於八開宣紙(不須裝裱)送審;不須附照片。
  2. 裝框:
    直式、橫式均可。裝框完成之尺寸最大長邊不得超過180公分,短邊不得超過145公分,背面須加裝木板。
(二)水墨:
依書法篆刻類別規格處理。
(三)水彩畫:
畫面不得小於7350公分(對開圖紙),最大不得超過11479公分(全開圖紙)為限,背面請加裝木板。
(四)油畫:
最小不得小於20號,最大不得超過80號。需裝框完成且不超過180145公分為準,背面請加裝木板。
(五)攝影:
連作不收,黑白或彩色均可,限1620吋及2020吋,須裱框。
※以上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可用木框或鋁框(但不得以玻璃裝裱)。

五、參賽辦法:(分兩階段)
(一)【初審】:
初審以照片為準,送審資料及照片恕不退還,請自行拷貝留存。
*收件時間: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至六月廿五日。參加者須填寫參賽送件表並連同照片以掛號寄至:
20241基隆市信一路181號,展覽藝術科張小姐。(封面請加註:參加九十七年度鷄籠美展)。
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不接受親自遞送,未掛號者遺失恕不負責。
  1. 照片:
    • a、參賽作品之照片8x10吋一張,照片背面黏貼附表二,照片務求清晰。(宜洽請專業人員拍攝)。另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拍攝二至三張照片。
    • b、書法類另加細部(放大)照片8x10吋一張,另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拍攝二至三張照片。
    • c、篆刻類應以參賽作品五至十方印拓於八開宣紙(不須裝裱)送審;不須附照片。
  2. 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團體報名者請一件一封,資料混雜難辨者不予受理。
  3. 通過初審者,由主辦單位另行發函通知複審送件事宜。

(二)【複審】:
*送件時間: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至八月十七日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12:00~13:00休息;週一休館日不受理)。
  1. 初審入圍者個別通知,檢送初審作品原件參加複審,送審作品與原件不符者,本局得以取消複審資格。(作品送至基隆文化中心三樓藝廊,【中正路入口】),逾期者視同放棄。
  2. 送審作品原件規格參照本簡章(四、競賽類別及規格)指定規格,未符合規格者不予受理。
  3. 參賽作品原件由辦理單位掣據簽收,退件時憑據領回。
  4. 複審結果由主辦單位公佈並發函通知。

六、作品退件:
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逾期未辦理退件者,辦理單位對作品有處置之權。
(一)退件時間:
九十七年十一月廿七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止。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12:00~13:00休息;週一休館日不受理)。
(二)退件地點:
基隆文化中心三樓藝廊(原送件地點)。
(三)作品退件,請務必於通知時間內取回,逾期未領回者,本局不負保管責任,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由承辦單位逕行處理,參賽者不得提出異議。

七、展出時間、地點:
(一)時間:
九十七年十月廿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一月廿三日。
(二)地點:
基隆文化中心三樓藝廊(原送件地點)。

八、頒獎時間、地點:
(一)九十七年十月廿五日(星期六)下午二時舉行茶會暨頒獎典禮。
(二)地點:基隆文化中心一樓大廳。

九、獎勵:各類皆錄取以下名次
  • 特優:乙名,頒發獎金新台幣肆萬元正、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得獎專輯参冊。
  • 優等:二名,頒發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正、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得獎專輯参冊。
  • 佳作:四名,頒發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正、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得獎專輯参冊。
  • 入選:六名,頒發獎狀乙紙、得獎專輯参冊。

十、附則:
(一)由本局聘請各類別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舉行初、複審,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二)本局對參賽作品負有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毀損時,不負賠償責任。
(三)本局對得獎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性之權利,參賽者不得提出異議,且不另給酬。
(四)送審作品若因裝裱或包裝不良等事由,導致作品受損,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受損者,不負賠償之責。
(五)參加複審作品者,保險期間自收件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最高賠償金每件作品均以新台幣參萬元計。

十一、凡送件參加本美展者,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

十二、簡章請於文化局網站 http://www.klccab.gov.tw 便民服務-下載專區下載或至本局索取。
洽詢電話:(0224224170319展覽藝術科 小姐。

十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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