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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3日

[攝影]九十八年度臺灣攝影學會中區活動中心新春聯誼少女人像攝影比賽(09.02.20)

截止日期:2009.02.20

一、主 旨:
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各活動中心之情感交流,提升攝影技術,特舉辦本比賽。

二、主辦單位:
台灣攝影學會。

三、執行單位:
台中市活動中心

四、協辦單位:
台中縣活動中心、苗栗縣活動中心、南投縣活動中心、彰化縣活動中心、雲林縣活動中心 。

五、題 材:
由承辦單位提供三位模特兒,協辦單位各提供一位模特兒,限當日配有主辦單位指定標誌之模特兒,並在主辦單位選定之活動及範圍內拍攝之人像作品。

六、活動日期:
98年2月8日 (星期日)下午1:30~4:30

七、活動地點:
台中市豐樂公園。(98年2月8日下午1:00在圖書館前集合)(文心南五路與向心南路口)

八、參賽資格:
臺灣攝影學會會員(截至98年2月21日之有效會員,歡迎當日入會)。

九、作品規格:
5X7光面相紙 相紙品牌不限 傳統、數位不拘。(背面需寫明 題名、作者、活動中心名稱、會員編號、聯絡電話、地址)

十、收件日期:
至98年2月20日 止(以送達為準)。

十一、收件地點:
請各活動中心,匯整收件後,再統一郵寄「台中市美村路一段243號 水沙連快速沖印 施志承 先生收」。TEL:04-23011785

十二、評審日期:
訂於98年2月21日(星期六)下午1:00,假台中市靈聖宮評審。
(台中市北區原子街12號) 。

十三、頒 獎:九十八年度會員大會。

十四、獎勵辦法:
  • 特選獎 6名:各得8G記憶卡乙只、獎牌乙面。(積分3分)
  • 優選獎10名:各得精美禮品乙份、獎狀乙紙。(積分2分)
  • 佳作獎50名:獎狀乙紙。(積分1分)
  • 團體積分最高獎:以活動中心為單位,積分最高者,頒會務基金3,000元。
  • 團體投件最多獎:以活動中心為單位,投件數最多者,頒會務基金2,000元。

十五、附 則:
  1. 特選獎每人限得乙獎。
  2. 參賽作品背面請貼參加表,並註明所屬活動中心名稱、會員編號、姓名、題名,違者取消參賽資格,不得異議。
  3. 作品須為本人所創作,不得有冒名、借名投件。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勵,不得異議。
  4.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轉贈模特兒。
  5. 得獎作品主辦單位有權利刊登於雜誌、網站、公開展覽,不另給酬。
  6. 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7. 得獎成績將於評審後公佈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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