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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5日

[攝影]2009年大甲媽國際觀光文化節攝影比賽(09.04.27)

截止日期:2009.04.27

◆宗 旨:
大甲鎮瀾宮的遶境進香文化,在近幾年已經漸漸從單純的宗教文化儀式,進而演化提升至心靈成長的另一層面。從剎那間的快門,到補捉的畫面,要如何透過攝影作品的呈現,讓文化進而心靈,讓剎那進而永恆,讓國際觀光文化節進而能真正進入國際的領域,透過每一個零點幾秒,看到我們心中共同的信仰。

◆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大甲媽社會福利基金會

◆協辦單位:
財團法人台中縣大甲鎮瀾宮、文化建設委員會、內政部社會司、交通部觀光局、社團法人台灣媽祖文化學會、台灣媽祖聯誼會、大甲鎮瀾宮e世代青年會、 太駿多媒體行銷顧問

◆指導單位:
台灣電力公司、 台灣中油、中華電信

◆參賽資格:
皆可

◆ 攝影主題:
以2009年「大甲媽國際觀光文化節」為主題,展現宗教文化的獨特、傳統,廟會活動的創新、薪傳,以及信仰的內涵和力量。

◆拍攝時限:
民國98年2月9日起至4月18日止。【元宵節~媽祖誕辰】

◆作品規格:
以相紙沖印8×10英吋之彩色照片。不得加框或裝裱。數位攝影需500萬畫素(含)以上

◆收件日期:
民國98年4月27日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收件地點:
台中縣大甲鎮和平路223號 大甲鎮瀾宮文化大樓 04-26763566 【上班時間:上午08:00~12:00;下午13:00~17:00】

◆參賽規則:
一、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違反者,不予評審。
二、參賽作品背面應粘貼附件「2009年大甲媽國際觀光文化節攝影比賽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三、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回收已領取之獎座、紀念品、獎狀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四、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
五、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信封上請註明「參加2009年大甲媽國際觀光文化節攝影比賽」字樣。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協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六、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讓與主辦單位。前開所稱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之規定。
七、參賽作品得讓與主辦單位使用於非營利用途的各項文宣印刷。
八、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九、得獎者請於名單公佈後三個月內至大甲鎮瀾宮親領,將不另外寄發。
十、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十一、 獎金均應依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十二、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參賽作品之評審。

◆獎項及名額:
一、 金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3萬元、媽祖獎盃乙座。
二、 銀牌獎2名:獎金新台幣2萬元、媽祖獎盃乙座。
三、 銅牌獎3名:獎金新台幣1萬元、媽祖獎盃乙座。
四、 優選獎20名:獎金新台幣3仟元、獎狀乙紙。
五、 佳作獎30名:獎狀乙紙及紀念品乙份。

◆得獎公布、頒獎與展出時間:
另行公布。

◆洽詢方式:
一、活動網址:大甲鎮瀾宮全球資訊網
二、聯絡電話:大甲鎮瀾宮 劉小紅 04-26763522分機38、0926-198977

◆本簡章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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