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期:2009.05.15
一、宗 旨:
為發揚全民文化藝術,提倡正當休閒娛樂,留下歷史的見證及珍貴畫面,特舉辦本次活動。
一、宗 旨:
為發揚全民文化藝術,提倡正當休閒娛樂,留下歷史的見證及珍貴畫面,特舉辦本次活動。
二、主辨單位:
雲林縣政府 。
三、輔導單位:
四、協辨單位:
台南區農業改良場
五、承辨單位:
雲林縣攝影學會。
六、活動日期:
民國98年5月2日(星期六)。
七、地 點:
雲林縣體育館。
八、題 材:
於活動期間內,記錄西瓜節的活動過程,果雕及烹飪作品,各類啟程轉合藝術表現,配合節慶活動之特色為攝影題材。
九、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藝術之人士均歡迎參加。
十、作品規格:
一律以5吋×7吋之彩色照片參賽、作品長邊不得低於7英吋、短邊不拘,不得裝裱連作不收。
十一、收件地點:
雲林縣政府農業處(農務發展科)收。
十二、收件日期:
民國98年5月15日止 以郵戳為準。
十三、評審日期:
民國98年5月21日上午9點在雲林縣政府第一棟辦公大樓4樓第二會議室。公開評審 歡迎參觀。
十四、評審委員:
主辨單位將邀請攝影名家參與評審。
十五、得獎公佈:
98年5月27日公佈在雲林縣政府農業處網站,並具函通知得獎人。
十六、頒獎日期:
另行通知
十七、獎 勵:
附則
雲林縣政府 。
三、輔導單位:
四、協辨單位:
台南區農業改良場
五、承辨單位:
雲林縣攝影學會。
六、活動日期:
民國98年5月2日(星期六)。
七、地 點:
雲林縣體育館。
八、題 材:
於活動期間內,記錄西瓜節的活動過程,果雕及烹飪作品,各類啟程轉合藝術表現,配合節慶活動之特色為攝影題材。
九、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藝術之人士均歡迎參加。
十、作品規格:
一律以5吋×7吋之彩色照片參賽、作品長邊不得低於7英吋、短邊不拘,不得裝裱連作不收。
十一、收件地點:
雲林縣政府農業處(農務發展科)收。
十二、收件日期:
民國98年5月15日止 以郵戳為準。
十三、評審日期:
民國98年5月21日上午9點在雲林縣政府第一棟辦公大樓4樓第二會議室。公開評審 歡迎參觀。
十四、評審委員:
主辨單位將邀請攝影名家參與評審。
十五、得獎公佈:
98年5月27日公佈在雲林縣政府農業處網站,並具函通知得獎人。
十六、頒獎日期:
另行通知
十七、獎 勵:
- 金牌獎 1 名:獎 金 10000元 獎杯乙座
- 銀牌獎 1 名:獎金各 8000元 獎杯乙座
- 銅牌獎 1 名:獎金各 6000元 獎杯乙座
- 優選獎 5名:獎金各 3000元 獎杯乙座
- 佳作獎 10名:各得獎金 1000元 獎狀乙紙
附則
- 凡參賽作品須詳填報名表格資料,並浮貼於作品背面右下方,報名表格可自行影印使用。
- 參賽作品須為本人之作品,如有冒名頂替、抄襲、仿冒、拷貝者,經查証屬實則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杯、獎品等作者不得異議,若有不法者請自行負責與主辨單位無關,獎位不予遞補。
- 金 、 銀 、 銅 等獎位,每人限得一獎。
- 參賽作品必須確實在活動區間內拍攝,如遇不可辯認之作品,主辨單位有權處理、作者不得異議。
- 凡得獎作品,使用權歸主辨單位所有,並有宣傳、廣告、刊印、展覽、上網路之權利,不另給酬。
- 未入選作品均不退件,若須退件請自備信封貼足郵票或於評審日起一個月內自行取回,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 佳作以上之作品,作者應無條件提供原作底片(數位檔),供主辨單位使用。
- 參賽作品主辨單位將盡保護之責,惟若遇天災地變之人力不可抗拒者除外。
- 凡未入選作品,若經主辨單位選用,比照佳作獎辦理。
- 凡參加本次攝影比賽者,即視同人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 若有問題,請洽雲林縣攝影學會 理事長 吳敏彥 0935-168001、總幹事 張永松 0928-703368、雲林縣政府農業處 - 蕭富嘉 0910-76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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