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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6日

[繪畫]彰化縣文化局98年兒童暨青少年詩畫創作比賽(09.03.01)

截止日期:2009.03.01

一、主  旨:
為推展本縣兒童暨青少年文學與藝術創作風氣,鼓勵學生自由創作,促進文學、藝術發展

二、指導單位:
彰化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四、協辦單位:
彰化縣政府教育局

五、參賽時間地點:
98年3月1日(星期日)上午9:00-12:00於彰化縣文化局一樓廣場報到、領取畫紙比賽至上午12時截止收件

六、比賽內容、項目:
(一)對  象:設籍或就讀本縣高中、國中、國小之學生
(二)比賽組別:分五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高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低年級組五組進行
(三)比賽題目:自行選擇得獎詩作為主題創作(每一主題12份、領完為止),詩不必寫入畫中,每一主題以錄取三幅作品為限。(評分標準:繪畫技巧50%、創意表現50%)。。
(四)文具用品:繪畫顏料不拘,作畫方式以平面繪畫為限,各參賽者統一由本縣文化局提供四開圖畫紙,畫具自備;國中、高中組繪畫顏料及技法不拘。

七、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評定。

八、錄取名額及獎勵:
(一)參賽人員
  1. 優勝:各組依來稿多寡及作品水準酌予錄取3名,每名頒發獎狀乙紙及圖書禮券2,000元。
  2. 佳作:各組依來稿多寡及作品水準酌予錄取5至7名,每名頒發獎狀乙紙及圖書禮券1,000元。
  3. 入選:各組依來稿多寡及作品水準酌予錄取5至7名,每名頒發獎狀乙紙及圖書禮券500元。
(二)指導老師指導學生參賽獲「優勝」和「佳作」獎者,核予指導獎狀乙張;如同一組別同時指導多名學生得獎,擇最優者給獎,不重複核予獎狀。
(三)所有得獎者及指導老師致贈作品專輯乙冊。

九、報名方式:
現場報名、當場選擇畫題、領取圖畫紙(題目請裝訂於圖畫紙正面右上角)。

十、頒獎:
得獎者獎狀、禮券及作品輯預計於98年6月底前函請得獎者就讀學校統一派員領取。

十一、比賽規則:
(一)參賽者須於比賽當天上午9:30前完成報名及領取畫紙手續。(逾時不予受理),並於時限內完成畫作,逾期未交以棄權論。
(二)參賽者不得有冒名頂替或請人在旁代筆,或依既成圖畫臨摹等情形,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三)報名表內應填項目應詳填,若填寫不全,或在畫紙正面簽名、作任何記號者,取消參賽資格。
(四)須於本局規定作畫地點範圍內作畫。

十二、公佈:
得獎名單於比賽後二週內公佈於本局網站及佈告欄。

十三、附則:
(一)凡報名參賽者,即視同授權承辦單位編輯、印製專輯發行、建立數位化檔案或對外發表及販售推廣、公開展覽、上網登錄等,均不退件,原作者不得異議。
(二)競技、競賽獎金另須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應併入個人所得,依法申報所得稅。
(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四)洽詢電話:圖書資訊課(04)7250057轉分機334廖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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