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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4日

[攝影]98年恆春風情畫攝影比賽(09.09.15)

截止日期:2009.09.15

一、主旨:
冀望借由本次的活動,透過鏡頭,展現出恆春古城風華與魅力,呈現國境之南的風采,再現恆春新風貌。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屏東縣政府。
(二)主辦單位: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三)承辦單位:屏東縣恆春鎮攝影學會。
(四)協辦單位:恆春鎮民代表會、台電核三廠。

三、參賽資格:
全國愛好攝影人士,歡迎踴躍參加

四、攝影主題:
屏東縣恆春鎮轄內(城南、城北、城西、山腳、網紗、仁壽、茄湖、頭溝、四溝、德和、龍水、山海、大光、水泉、南灣、墾丁、鵝鑾等17里)人文、產業、地理景觀、生態、民俗風情、名勝古蹟之題材為主。

五、作品規格:
  1. 135mm以上正負片。
  2. 高階數位相機拍攝之作品(600萬畫素以上)數位相機拍攝,原始檔案大小約為2000×3000dpi以上規格之jpg(high quality)或tiff檔,不得插點加大檔,不得使用任何影像軟體做影像合成、修改。
  3. 沖洗成12×15吋,短邊最短不能少於12吋和長邊不超過15吋之彩色照片參賽、不得裝裱、格放、電腦合成與加色,不收黑白和連作。

六、參賽件數:
  1. 參賽件數不限,並同時繳交原始照片之數位檔案,未繳交數位檔案者,全部不予評審。(135mm以上正負片拍攝者,請燒製數位檔繳交。)
  2. 參賽者請附回郵掛號信封,未入選作品賽後寄還。

七、收件日期:
98年3月15日起至9月15日前寄達為準

八、收件地點: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民政課(地址946屏東縣恆春鎮天文路1號。電話:08-8894532。)信封請註明「參加98年恆春風情畫攝影比賽」。

九、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於98年9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時在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大禮堂公開評審。

十、獎勵辦法:
  • 金牌獎一名,獎金五萬元、獎狀一紙。
  • 銀牌獎二名,獎金三萬元、獎狀一紙。
  • 銅牌獎三名,獎金一萬元、獎狀一紙。
  • 優選獎十名,獎金五仟元、獎狀一紙。
  • 佳作獎二十名,獎金三仟元、獎狀一紙。
  • 入選獎五十名,獎金一仟元、獎狀一紙。
  • 鎮長獎一名,獎金三萬元、獎狀一紙。
  • 主席獎一名,獎金二萬元、獎狀一紙。
  • 理事長獎一名,獎金一萬元、獎狀一紙。

十一、得獎公佈:
凡經入選者,均以電話通知,或在網址公佈得獎名單;得獎者親自到屏東縣恆春鎮公所財政課(地址:946屏東縣恆春鎮天文路1號。電話:08-8893061。)處領取,未能親自領取者需自備掛號回郵信封寄本所財政課再將支票寄達。

十二、頒獎日期:
98年10月8日早上10點;地點: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附則:
  1. 金、銀、銅牌,每人限得一獎,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2. 作品須為本人創作,不得有冒借、抄襲、拷貝、仿冒之行為,違者遭受檢舉則將公佈取消其參加資格,並追回獎金,遺缺不予遞補。
  3. 作品須於背面浮貼參加表(可影印使用),否則不予以評審。
  4. 參賽作品經評審委員共同認定,未達評審水準,獎額得以從缺。
  5. 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6. 得獎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即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權在報章、雜誌、媒體或刊物發表、印刷或在公開場合陳列或展覽,不另給酬,得獎者不得異議。
  7. 比賽簡章網址:或親自到屏東縣恆春鎮公所民政課(地址:946屏東縣恆春鎮天文路1號。電話:08-8896883、08-8894532。)處索取。
  8. 參加本比賽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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