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期:2009.08.11
一、宗旨:
推動花蓮石雕藝術並結合花蓮縣每二年舉辦國際石雕藝術創作營,培育花蓮石材文化產業特色人才,鼓勵國內藝術相關科系之青年創作人才投入石雕創作參與本活動,能夠認識花蓮石材文化產業,進而促進花蓮石雕藝術永續發展。
一、宗旨:
推動花蓮石雕藝術並結合花蓮縣每二年舉辦國際石雕藝術創作營,培育花蓮石材文化產業特色人才,鼓勵國內藝術相關科系之青年創作人才投入石雕創作參與本活動,能夠認識花蓮石材文化產業,進而促進花蓮石雕藝術永續發展。
二、依據:
鼓勵大專院校學生參與石雕創作之興趣,推動花蓮石雕藝術產業人才培育計畫活動。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國立東華大學。
(三)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國立東華大學藝術與設計學系。
(四)協辦單位:財團法人石材暨資源產業研究發展中心、台東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四、創作內容:
以石雕為主。
五、徵選人數:
20名(分為4週,每週5名)。
六、徵選方式:
(一)資格:
1.具國內大學相關科系之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二)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一份(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系申請補助費用使用)。
(三)徵選資料收件時間:
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資格者,經通知後須提出參加創作營之模型一座,材質
不拘,惟不得採用易破碎易變形之物質,及須簽署作品切結書一份。
七、創作營活動內容:
1、獎勵辦法:凡經通過徵選者,且參加石雕創作營完成創作,每名可獲得創作酬勞10,000元。
2、創作營活動時程:
活動時間:98年10月3日(六)至98年10月28日(三),分四梯次進行。
3、凡參加創作營之學員,由承辦單位負責提供餐飲及住宿,但花蓮在地學生之住宿自理。
4、工具:電動工具、氣動工具由承辦單位提供借用;但是屬於個人習慣工具,
由創作者自備。
5、石材規格:75×50×50立方公分為限,可事先提出配合金屬或其他材質,由承
辦單位提供。
6、由承辦單位安排參訪花蓮藝術家工作室之交通工具。
十、創作營地點:
花蓮縣文化局園區(花蓮國際石雕藝術季活動現場)。
十一、創作營作品歸屬:
參與本次創作營之學員作品所有權歸屬花蓮縣文化局,承辦單位有權使用作品著作權,從事印刷宣傳使用,但以非營利使用為原則。本活動印刷創作作品集將分享學員,每人三冊,以資紀念。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補充之。
鼓勵大專院校學生參與石雕創作之興趣,推動花蓮石雕藝術產業人才培育計畫活動。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國立東華大學。
(三)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國立東華大學藝術與設計學系。
(四)協辦單位:財團法人石材暨資源產業研究發展中心、台東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四、創作內容:
以石雕為主。
五、徵選人數:
20名(分為4週,每週5名)。
六、徵選方式:
(一)資格:
1.具國內大學相關科系之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有關雕塑學程培訓之學員提出申請。
- (2)各大學藝術、雕塑等相關之科系教授推薦者。
- (3)自己報名參加者,需提出科系教授推薦書。
需附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印本及教授推薦函各一份(信函格式)。
(二)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一份(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系申請補助費用使用)。
(三)徵選資料收件時間:
- 98年8月3日(星期一)~8月11日(星期二),以寄出郵戳時間為憑。
- 收件單位:藝術與設計學系 林永利老師收
- 收件地址:970花蓮市華西路123號
- 聯絡電話:038-227106#2283賴小姐
- 審查通過以網路公佈及個別通知二式。
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資格者,經通知後須提出參加創作營之模型一座,材質
不拘,惟不得採用易破碎易變形之物質,及須簽署作品切結書一份。
七、創作營活動內容:
1、獎勵辦法:凡經通過徵選者,且參加石雕創作營完成創作,每名可獲得創作酬勞10,000元。
2、創作營活動時程:
活動時間:98年10月3日(六)至98年10月28日(三),分四梯次進行。
| 梯次 | 日 期 | 說 明 |
| 一 | 10月3日~10月7日 | 一、每梯次前一日(週五)晚上報到。 週五晚上8:30-9:00報到住宿。 週六上午9:00-9:30環境介紹、工具分配,10:00開始創作。 二、創作座談: 每週一晚上7:30-9:30安排一場分享國內教授「國際雕刻經驗講座及石雕家經驗傳承座談」。 每週二晚上7:30-9:30創作經驗分享。 |
| 二 | 10月10日~10月14日 | |
| 三 | 10月17日~10月21日 | |
| 四 | 10月24日~10月28日 | |
| 每週一晚上舉辦座談 | ||
| 參訪花蓮石雕家工作坊 | 每梯次最後一日(98年10月7、14、21、28日)晚上7:30參訪一位石雕家工作室與座談 | |
| 98年10月7日至11月1日 | 作品陳列(創作現場) | |
3、凡參加創作營之學員,由承辦單位負責提供餐飲及住宿,但花蓮在地學生之住宿自理。
4、工具:電動工具、氣動工具由承辦單位提供借用;但是屬於個人習慣工具,
由創作者自備。
5、石材規格:75×50×50立方公分為限,可事先提出配合金屬或其他材質,由承
辦單位提供。
6、由承辦單位安排參訪花蓮藝術家工作室之交通工具。
十、創作營地點:
花蓮縣文化局園區(花蓮國際石雕藝術季活動現場)。
十一、創作營作品歸屬:
參與本次創作營之學員作品所有權歸屬花蓮縣文化局,承辦單位有權使用作品著作權,從事印刷宣傳使用,但以非營利使用為原則。本活動印刷創作作品集將分享學員,每人三冊,以資紀念。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補充之。
更多資訊:
- 2009花蓮國際石雕藝術季-青年石雕創作營徵選辦法 @ 花蓮縣文化局
- 2009花蓮國際石雕藝術季-青年石雕創作營徵選辦法 (DOC)
- 2009花蓮國際石雕藝術季-青年石雕創作營活動海報 (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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