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by Google

2009年6月11日

[美展]九十八年度宜蘭美展徵件(09.07.19)

截止日期:2009.07.19

一、宗  旨:
為結合本縣美術界人士,共同推動基層文化建設,拓展美術創作領域,充實民眾精神生活內涵,特辦理宜蘭美展徵件活動。

二、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協辦單位:宜蘭縣羅東田園藝廊管理委員會

三、徵件作品:
不分媒材,綜合評選。

四、參展對象:
(一) 競賽資格及作品:凡設籍本縣或在本縣出生或居住、就業、就學於本縣達1年以上且滿18歲(80年7月1日以前出生)者,皆可參加(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每人限送一件作品,並須為本人最近二年內創作之作品。作品經評審合格後展出。【98年度前參展同一類別曾連續得過三年度前三名(含96、97年優選,三次中至少須含一次第一名)或宜蘭獎得主,列為永久免審,不得以該類別作品參與競賽】。
(二)邀展作品:由主辦單位邀請各界傑出藝術家參與展出。
五、競賽作品規格(規格不符者恕不收件):
(一) 平面作品:1.需裝框或裱褙,完成尺寸:直式作品長邊不得超過240公分,短邊不得超過150公分,橫式作品長邊不得超過150公分。
2.裝框背面應加木板,正面不得裝用玻璃。
(二)立體作品:1.長寬高分別200公分以下,以適合室內展出者為限,重量不得超過80公斤,請自行裝箱有效防止碰撞,及方便搬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
2.參賽者使用之創作媒材如有易腐壞、不易保存者,不予收件。

六、展出日期及地點:
單位日期時間地點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98年10月17日至11月1日
(每逢週一休展)
週二至週五:
上午:9時至12時
下午:1時至5時
週六至週日:
上午9時至晚上8時
第一、二、三展覽室
地址: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
羅東田園藝廊98年11月6日至11月22日
(每逢週一休展)
週二至週日:
上午:9時至12時
下午:1時至5時
宜蘭縣羅東鎮純精路一段109號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保有展出日期及地點增減或變更之權,若有異動將另行公告於本局網站。

七、收退件日期及地點:
徵件作品請於規定時間內送收件地點,由承辦單位給據收執,逾期不受理。未入選作品請於下列時間內,憑據於規定地點領回作品;入選作品於展覽結束後,展出人請憑據於規定時間內逕自前往規定地點領回作品,主辦單位將不另行通知。未於規定時間內領回作品者,主辦單位恕不負保管之責。
 日期時間地點備註
收件參賽作品98年7月11日至7月19日上午:9時至12時
下午:1時至5時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週一照常收件。
退件未入選作品98年7月29日至8月3日上午:9時至12時
下午:1時至5時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每逢週一休) 
入選作品98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上午:9時至12時
下午:1時至5時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每逢週一休) 

※收退件日期若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宜蘭縣政府公告停止上班,則依停止上班天數順延收退件日期。

八、主、承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研究、展覽、攝影、出版、宣傳、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之權利,作者不得對主、承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九、獎勵:
(一)「宜蘭獎」1名(由98年優選選出),致贈獎金新台幣10萬元整、獎盃乙座。
(二)優選20名,致贈獎金新台幣1萬5千元整、獎牌乙面。
(三)入選80名,致贈獎狀乙幀。
(四)以上名額經評審委員會評定未達一定水準者,得從缺之。
(五)入選以上展出者每位致贈畫冊乙本,受邀展者致贈畫冊乙本、感謝狀乙幀。
(六)列為永久免審者,得申請發予永久免審查證書,並得列為年度邀展。
(七)以上奬勵事宜,並依所得稅規定辦理。

十、參展注意事項:
(一)經評定入選以上之作品,凡事後發現有抄襲、臨摹、冒名頂替、參加其他競賽獲獎、或得獎作品重製改裝者,應立即取消其得獎資格,追回頒發之獎酬,並公告,當事人自公告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或參與本縣文化局相關活動。
(二)參展者請黏貼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於送件表上,並請詳填送件表、作品收據、作品標籤及作品創作介紹(請用正楷字體書寫二百字內之創作理念或過程,俾利評審工作進行)。
(三)參展之攝影作品,請同時繳交長邊20公分、300dpi以上高解析之作品光碟 (入選後於宜蘭美展畫冊中使用)。
(四)參展之書法、篆刻作品,請以正楷字體註明創作作品內容,俾利民眾欣賞。
(五)參展者務請黏貼二吋半身照片一張(入選後用於美展畫冊中作者介紹部分使用),並註明緊急聯絡電話,未填寫清楚者恕不收件。
(六)參展作品標籤,平面作品請貼於作品背面右下角處,立體作品請貼於底部背面。
(七)所有競賽展出平面作品送件時,若有裝用玻璃、玻璃紙者一律不收;為便於畫冊出版之攝影作業,作品背面以可活動拆卸方式固定。
(八)保險期限自作品收件後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最高賠償金)未評審前及評審後未入選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幣貳萬元計,入選(含)以上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幣肆萬元計,另邀展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幣捌萬元計。

十一、簡章請於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網站下載或至本局及羅東田園藝廊索取,洽詢電話:(03)9322440#415。
十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授權由承辦單位研訂補正之。


更多資訊: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