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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6日

[國內]2008年臺北縣板橋市公所「435國際藝術村」駐村藝術家遴選(96/10/30)

2008年臺北縣板橋市公所「435國際藝術村」駐村藝術家遴選

一、宗旨:

為推廣臺北縣板橋市成為國際都市,發展板橋與國際城市之間的文化藝術交流,板橋市公所特以「435國際藝術村」為基地,藉由駐村藝術家遴選計畫,讓視覺、聽覺、文學、音樂、影像、舞蹈表演等各種領域的藝術有機會能跨領域融合在一起,透過不同國籍的文化衝擊,為板橋注入豐富多元的文化色彩,成為具備國際視野的創新都市。

二、主辦機關:
臺北縣板橋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三、申請資格:
國內:具備本國籍,從事下列藝術創作滿3年以上
國外:具備外國籍,從事下列藝術創作滿3年以上
之下列藝術創作者:
(一) 視覺藝術:繪畫、雕塑、電影、紀錄片、影像、設計及新媒體等。
(二)表演藝術:舞蹈、音樂、作曲、戲曲等。
(三)文學:詩、散文、小說╱非小說、戲劇等。
(四)其他特殊申請案件

四、申請方式:
於本所網址: http://www.banciao.gov.tw 最新消息欄,下載駐村相關資訊與申請表。如有疑問,請以E-mail聯繫:bcoaw@banciao.gov.tw(板橋市公所文化課)。

五、申請資料:
本地申請人以中文書寫即可,外籍人士則請統一使用英文。
(一) 申請表及檢附個人簡歷(A4尺寸,並附含資料電子檔光碟片)。
(二) 個人作品
◎ 視覺藝術:近二年作品至少5件。影音作品播放時間至少為10分鐘。所有作品請以PC相容檔案格式儲存於光碟片中,並於其外標示作者、作品名稱、尺寸及創作年代。
◎ 表演藝術:近二年作品的之光碟片(與PC相容撥放檔案格式),播放時間至少10分鐘。並標示作者、作品名稱、創作年代及附上作品說明資料。
◎ 文 學:近二年作品影本二份,附上封面頁,並標示作者、作品名稱、寫作年代等,詩至少10頁,其他類型文章則至少20頁。
六、申請及截止日期:
2007年9月20日起至11月30日止

七、送件方式:
所有送件資料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臺北縣板橋市公所文化課。
送件地址:臺北縣板橋市府中路30號。
<備 註>
  1. 倘若缺件或與規定不符者,恕不受理甄選。
  2. 未經錄取者,若欲取回申請物件,請於徵選文件上註明並附回郵信封,若未註明者,將視為無需退件者處理。

八、遴選方式:
本計畫依申請人之作品資料及駐村計畫構想為主要評選依據,無任何創作類型選項平均分配之規定。遴選方式如下:
(一)採「公開遴選」的方式。本所將邀集文學、視覺藝術及表演藝術……等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遴選委員會,依實際遴選項目進行遴選工作,選出正取及備取人選。
(二)遴選結果,將公佈在本所網站及個別書面通知。

九、駐村計畫:
以「435國際藝術村」 (臺北縣板橋市中正路435號)為創作基地,藝術家可以自種藝術形式,在本所分配之空間中創作,以個人專長為主,並鼓勵各國之間的動,創作出在自己工作室中不可能產出的其他形式。
(一)進駐時程:由2008年1月開始至2008年6月底止
(二)進駐名額: 6名(必要時備取2名)。
(三)獎助項目:
<國內>
  1. 免費使用藝術村之住宿及工作室。
  2. 生活費津貼每月新台幣10000元(需在台灣開戶,爾後款項將直接撥入該帳戶之中;而應繳納之稅金部分另依中華民國稅法處理)

<國外>
  1. 來回機票乙份
  2. 免費使用藝術村之住宿及工作室。
  3. 生活費津貼每月新台幣10000元(以支票支付;而應繳納之稅金部分另依中華民國稅法處理)
(四)洽詢聯絡電話:(02) 2960-1601

十、駐村藝術家之義務與責任:
(一)正取藝術家須與本所簽訂協議書,並於協議書規定時間之期限內完成駐村計畫;若因故無法成行,除非獲得本所同意,應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有任何異議。
(二)藝術家有義務駐村至約定期滿,若因特殊狀況必須中途退出,需事先徵得本所的同意。
(三)為鼓勵藝術家於駐村期間內多至板橋各區遊覽,並以板橋為創作題材,本所將視實際情況酌於獎勵,獎勵辦法另行訂定之。
(四)藝術家駐村期間之創作及展覽計畫,須在申請時提出詳細說明。
(五)藝術家創作進駐期間本所將盡量降低民眾干擾創作者創作,但每月需開放兩次予民眾參觀訪問,藝術家亦可發表個人經歷及作品
(六)藝術家離村前有義務辦理成果展,駐村6個月應舉辦至少為期2週之展覽。實際展期則配合全村整體規劃而定,本所保留縮短展出天數之權利。
(七)駐村期滿後,藝術家須於離開駐村前,以書面與電子檔方式繳交駐村紀錄(文字敘述,並附照片、圖片及相關駐村資料)。
(八)駐村期間,創作發表作品之所有權歸藝術家擁有,惟本所亦享有該作品之展覽、發表與出版權。此外,優秀作品經遴選委員會決議後,本所可與藝術家協商價購之。
(九)駐村期間,藝術家不得逕以難以復原之方式進行佈置。駐村期限屆滿或提前遷離者,應即遷離且必須清理並恢復空間。如未即時清除,視同廢棄,本所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為任何處理,處理所需費用及任何所生損害,概由藝術家負責。
(十)藝術家如違反本計畫規定或一切中華民國之法令,經查證屬實者,立即停止其權益,並賠償本所已支付之一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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