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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1日

[國內]2008臺灣燈會 - 全國花燈競賽(97/2/18)

2008臺灣燈會-全國花燈競賽實施計畫

一、依據:
交通部觀光局96年8月24日觀技字第0964000906號函辦理。
二、宗旨:
(一) 配合2008臺灣燈會,辦理全國花燈競賽,推展民俗技藝發揚固有文化,並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
(二) 激發師生與社會人士創造思考,培養良好互動合作的精神。
三、主辦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承辦單位:
臺南縣新市鄉新市國小。
五、競賽組別:
競賽組別 報名資格
國小幼稚園組 全國公私立國小或幼稚園師生共同製作。
國中組 全國公私立國中、代用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
國中附設補校師生共同製作。
高中職組 全國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五專
前三年師生共同製作。
大專社會組 全國各大專院校及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民眾。
南科組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包括臺南園區、高雄園區 及高雄生物科技園區)各廠商。
【備註】
  1. 國小幼稚園組、國中組及高中職組每件作品之指導教師以2名為限,學生以5人為限
  2. 大專社會組及南科組每件作品作者最多以5人為限。

六、競賽主題:
形式不拘,自由創作
七、作品規格:
(一) 各組參賽花燈主體規格:
長、寬、高均不得超過「2公尺」不得少於「1.2公尺」(最長處)。
(二) 參賽作品一律採「平放」方式製作,以利規劃展示位置。
(三) 花燈製作時,以較完整的個體設計,俾便於布置。材質採防水、牢固、不易破損為原則,且作品應強調安全性與燈座亮度。
(四) 作品可採環保素材,即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之材料或廢棄物。
(五) 供電方式係以臨時電或發電機供電,採插電發光式(交流電110伏特)。
(六) 作品均須由內部發光,每件總耗電量以不超過「500W(燭光)」為原則(採用乾電池或蠟燭者,一律不予收件)。
(七) 每件作品必須設置「2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插電。
八、報名方式:
為利展場規劃, 採『網路報名』,自96年12月3日至12月31日止至下列網站報名: http://2007hdn.tnc.edu.tw/ ,輸入參賽作品資訊,逾期或以其他方式報名者,概不受理。
九、收件及評審日期:
(一) 收件時間:
97年2月18日(星期一)9時起至2月19日(星期二)16時止,凡逾時送件或未預先報名者,作品可參展但不得參加競賽。
(二) 收件地點:
2008臺灣燈會花燈競賽區位置,由新市國小派員點收。
(三) 布置地點:
詳細布置位置,於送件時,由收件人員派員引導。布置所須之相關材料機具由參賽者自行準備。請注意花燈重量,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四) 評審:
97年2月19日(星期二)17 時起
十、評審標準:
整體效果、造型、色彩、創意、燈光及技巧等項目
十一、評審委員:
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十二、獎勵:
競賽組別 獎勵方式
國小幼稚園組
  1. 各組錄取特優、優等、甲等及佳作,各等第錄取名額如下:
    1. 特優: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一
    2. 優等:錄取名額為送件數 二十分之二
    3. 甲等: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三
    4. 佳作: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四
  2. 獲「特優 」作品之師生,學生頒發獎狀,指導教師記功壹次。
  3. 獲「優等」作品之師生,學生頒發獎狀,指導教師嘉獎貳次。
  4. 獲「甲等」作品之師生,學生頒發獎狀,指導教師嘉獎壹次。
  5. 獲「佳作 」作品之師生,學生及指導教師頒發獎狀。
  6. 本縣所屬學校指導教師之敘獎由各校逕依權責發布;外縣市指導教師,由本府函請各所屬(縣)市政府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7. 各組燈王(由特優作品中遴選1名)另加頒獎金貳萬元
國中組
高中職組
  1. 各組錄取特優、優等、甲等及佳作,各等第錄取名額如下:
    1. 特優: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一
    2. 優等: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二
    3. 甲等: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三
    4. 佳作: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四
  2. 獲「特優」作品之團隊,頒發獎金壹萬元及獎狀。
  3. 獲「優等」作品之團隊,頒發獎金陸仟元及獎狀。
  4. 獲「甲等」作品之團隊,頒發獎金參仟元及獎狀。
  5. 獲「佳作」作品之團隊,頒發獎金 壹仟伍佰元及獎狀。
  6. 各組燈王(由特優作品中遴選1名)另加頒獎金壹萬元
大專社會組
南科組

十三、競賽花燈作品展覽區域:
規劃有國小幼稚園組國中組高中職組 大專社會組南科組等5組展覽區,參賽作品於此展出。
十四、展覽日期與地點:
(一)展覽日期:
民國97年2月21日(星期四)至3月2日(星期日),合計11 日每日10時至23時
(二)展覽地點:
南科特定區 Solar City (陽光電城)。
十五、作品領回:
(一) 領回方式:
請各校派員或作者親至展覽地點自行拆除領回。
(二) 領回時間:
97年3月3日(星期一) 9時至15時止,逾時不領回者,由承辦單位全權處理,不得異議。
十六、作者及指導教師注意事項:
(一) 曾參賽作品或其修正部分不得參加比賽,違者不予評分;若已獲評審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獎金及獎狀。
(二) 每件作品不得超過規定規格,否則評審酌予扣分,破損者不參與展示。
(三) 作品報名清冊內容需更改,或無法送件者,須於97年1月23日(星期三)前,以正式公文向承辦單位提出,逾時則不得更改,敘獎以報名清冊內容為準。
(四) 參賽作品於收件至退件〈含競賽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而損壞者,主辦及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六) 每件參賽作品須掛上標籤,由承辦單位統一製作,於送件時領取填寫並自行懸掛。
(七) 請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八) 各類組獲獎之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核銷方式由承辦單位依規定代繳、代扣。
(九) 所有參賽作品,主辦及承辦單位有權攝影、發行專輯及光碟。
十七、本府及承辦學校有功人員本項活動工作人員於活動後,依「臺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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