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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6日

[國內]第四屆大墩工藝師審查申請(97/5/9)

一、目的:
為宏揚工藝文化,提昇工藝創作者榮譽,鼓勵從事各類別工藝創作與傳承。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
臺中市文化局

三、審查類別:
(一)陶瓷類
(二)雕塑類
(三)編織類
(四)金工類
(五)其他類

四、申請資格:
(一)從事工藝之創作或傳承有具體成果,經相關文教藝術機構或團體推薦。
(二)曾獲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前三名獎項。
(三)曾獲縣市所舉辦競賽前三名獎項三次以上。
申請者應符合申請審查類別之下列相關條件之一:

五、申請方式:
(一)初審(書面審查):
  1. 申請應備文件:詳填申請書資料,備齊相關文件(含資格經歷【附件一】、推薦書【附件二】或得獎證明【附件三】、作品資料【附件四-1】、作品照片【附件四-2】、相關成果或著作之補充資料等),於簽名處簽章,並依序自行增頁後裝訂成冊,以掛號郵寄。
  2. 送審作品三件,每件作品依其屬性檢附不同角度及細部之6×8吋照片與600×800pt像素尺寸之jpg數位檔,立體作品應包含三個不同角度照片。
  3. 收件日期:97年5月5日至5月9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4. 收件地址:40359台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 台中市文化局藝文推廣課收
  5. (封面請註明「申請大墩工藝師審查」)
  6. 申請資格不符或申請資料未備齊者,不予受理。
  7. 初審申請資料一律不退件,送件前請自行預留備份。
  8. 簡章及申請書表請至台中市文化局服務台索取,或自台中市文化局網頁(http://www.tccgc.gov.tw)下載
  9. 8.初審日期:預訂於97年6月下旬。
(二)複審(作品審查):
  1. 初審通過者,由承辦單位公布於網站,並郵寄通知申請人於規定時間內填具複審送件資料表【附件五】連同作品原作三件提送參加複審。
  2. 參加複審之作品應於適當位置黏貼作品標籤【附件六】,送件時並請加以安全包裝,送件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責。
  3. 送審作品包裝完成尺寸以不逾70×100×180公分為限,單件重量以不超過50公斤為原則。
  4. 複審、決審時間:
    預訂於97年7月下旬。
  5. 複審退件時間及地點由承辦單位另行通知。
  6. 各類別之申請得視其水準,審定通過人數或予以從缺。

六、獎勵:
經決審通過者,由承辦單位另函通知,並擇期公開頒授「大墩工藝師」榮譽證書。

七、權責:
(一)審查通過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查委員認定後,得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證書,五年內並不得再提出申請。
  1. 以偽造資料或其他不法行為參加審查者。
  2. 作品有抄襲情事者。
  3. 冒用他人作品者。
(二)辦理單位對送審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登錄網路等權利。
(三)辦理單位對送審作品負保管責任,唯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受損者不在此限。
(四)送審作品每件酌予辦理保險,期限自作品收件後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最高賠償金)以新台幣伍萬元計。
(五)凡申請審查者於申請書上簽名蓋章後,視同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八、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辦理單位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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