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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3日

[藝術]97年教育部文藝創作獎(97/4/30)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校師生文藝創作,強調臺灣主體認識,加強社會關懷面,彰顯愛國愛鄉愛土之精神,以培養文藝創作風氣,提昇文化生活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主辦單位
本部及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

承辦單位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獎勵
一)各組各項錄取特優一名、優選二名、佳作三名。教師組特優每名獎金新臺幣九萬元、優選每名獎金新臺幣七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學生組特優每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優選每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上述各錄取者並致贈獎牌一面。
(二)前款錄取名額得從缺一部或全部。各組各項之特優、優選從缺或不足額時,得視作品水準增加錄取佳作若干名。
(三)二人以上共同創作,獲獎之作品,其獎金自行分配,並致贈創作者每人獎牌一面,由其中一人代表領獎。

日期
97/3/1~97/4/30

內容
公告事項:
一、收件日期:自中華民國97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截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必須於截止日下午5時前送達)。
二、收件地點: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066台北市南海路4號﹞。
三、洽詢電話:02-23110574分機110或236。
四、其餘有關事項,詳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實施要點(94年5月9日台社【四】字第0940043865B號令修正)規定,本獎實施要點全文及報名表請逕於本館網站( http://www.arte.gov.tw )下載。函索者另請每份填妥回郵信封並貼足郵資4元(限時請貼11元郵票)寄至本館(10066台北市南海路4號)辦理。
 
參選資格
(一)教師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
(二)學生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外各級學校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班研究生)。
 
餘相關徵選組別與項目與注意事項等資訊詳見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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