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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日

[教材]2008年台灣本土音樂教材創作徵選(09/02/15)

壹、主旨
為傳揚台灣本土文化,徵選原創台灣鄉土音樂教材,推廣至全國各級學校,以提升、豐富學校音樂教學內涵。

貳、指導單位
教育部

參、主辦單位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肆、承辦單位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音樂系

伍、實施要點
一、參選對象: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均可參加徵選

二、徵選類別:
合唱曲(參選者之作品須為未公開發表之新作)

三、徵選項目:
(一)國小:同聲二部或三部合唱
(二)國中:同聲三部合唱
(三)高中:同聲、混聲三部或四部合唱

四、徵選內容:
(一)歌曲以自創為限。
(二)歌詞得自創或自選,以台灣本土語言(含國語、台語、客語、原住民語)為主,表達台灣鄉土風俗民情、地方特色,富有教育意涵之作品為原則。
(三)作品風格不限,須符合各級學校學生之程度。
(四)除無伴奏合唱曲外,須附鋼琴伴奏樂譜。

五、參選限制:
(一)每一參選者不分項目以3件為限,不得以別名或假借他人之名投稿。
(二)作品長度:國小:以3至5分鐘為限
國中:以3至5分鐘為限。
高中:以5至7分鐘為限。
(三)參選作品須以下列方式寄達收件地點,否則恕不受理。
1.作品請使用打譜軟體編寫,勿以簡譜記譜,以A4(21cm×29.7cm)紙張直式印製,並附上檔案之磁片或光碟,違者得不予受理。
2.樂譜上除樂曲名稱及創作日期外請勿書寫姓名及其他非音樂有關之符號。
3.參選者須填妥報名表並貼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連同作品一式八份,以掛號方式郵寄至10066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7號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信封上註明「2008年台灣本土音樂教材創作徵選」。
(四)參選者須遵守著作權法(含詞曲),並簽署同意書,違者自行負責。未簽署同意書者不予受理。如有以下情事,亦取消參選資格:
1.作品抄襲者。
2.作品曾受委託或獎(補)助者。
3.作品曾以任何形式出版或公開發表者。作品經入選後若發現有上列情事,經檢舉查證屬實,參選者除應負擔法律責任外,將取消其入選資格並追繳酬金。

六、收件截止日期:
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2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

七、評審時程:
初審:2009年3月上旬。
決審:2009年5月上旬,評審結果將在下列網址公布:http://ed.arte.gov.tw,評審要點另訂之。

八、入選件數及稿酬(含詞曲):
(一)國小/同聲二部或三部合唱:5首,每首新台幣3萬元,
(二)國中/同聲三部合唱:5首,每首新台幣3萬元。
(三)高中/同聲三部或四部合唱:3首,每首新台幣4萬元。
高中/混聲三部或四部合唱:5首,每首新台幣4萬元。
凡入選作品將另頒發獎狀並邀請參加作品發表會。

九、為擴大藝術教育推廣功效,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有權永久無償利用入選作品之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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