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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日

[藝術]98年【臺北縣第21屆美術展覽會】徵件(09/04/14)

壹、主旨:推展全民美育、提昇人文素養、鼓勵本縣美術創作風氣、培育藝術人才。

貳、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 承辦單位: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參、實施方式:
一、參賽資格:凡參賽者皆須繳交身分證影本乙份
  1. 「全國組」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參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初審送件表中)。「北縣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戶籍設於臺北縣者(請於初賽繳交1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2. 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勿參賽:(1)抄襲他人之作品。(2)曾在國內外參加競賽性展覽者(參加學校競賽性展覽不在此限)。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得取消參賽資格,已獲獎者,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所獲獎牌及獎金。
二、組別:本競賽每人限參加2件作品,初審送件表請分開2份填寫。
  1. 非設籍臺北縣者,限參加「全國組」五類藝術競賽其中兩類各1件。
  2. 設籍臺北縣者,可參加「北縣組」五類藝術競賽其中兩類各1件;或同時參加「北縣組」及「全國組」同類別藝術各1件(同類別藝術請提交不同內容之作品)。
三、徵件方式:洽詢電話(02)29603456分機4578(初審送件請務必於4月19日17時前送達)
  1. 初審收件時間:民國98年4月14日(二)至19日(日)9:30至17:00止,不以郵戳為憑
    簡章下載:臺北縣政府文化局網站。通過初審後,由本局個別通知複審收件,本局將於短期內進行複審,請儘早將作品裝裱完成。
  2. 收件地點:臺北縣藝文中心「98北縣美展籌備處」22042臺北縣板橋市莊敬路62號B1
    1. (1)初 審—請將「初審送件表(含創作說明)+作品清晰照片1張」依規定時間掛號寄達, 請加厚紙板保護照片避免折損(通過初審者請以原件參加複審)。
    2. (2)複 審—請將參加初審之原作裝裱完成後送達(臺北縣板橋市莊敬路62號B1服務台)。
    3. 送件資料請以正楷清晰填寫,複審送件表標籤請自行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角及左下角,以利登記與運送,複審收件時間約為4月23日(四)至4月28日(二)。
  3. 作品規格:須繳交近兩年內之創作,送審作品須依下列規格送件,各類參賽作品如需裝框,背面應加木板,正面裝用壓克力,一律不得裝用玻璃。不符規定之作品,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得獎資格。
    類 別 作 品 規 格
    1 水墨 初審:繳交近兩年作品清晰照片8×10(英吋)1張。
    複審:1.卷軸者限直式。經裝裱後,寬不得超過100 cm,長不得超過240 cm,須親自落
    款,並附加塑膠套。2.裝框者直、橫式均可。惟裝框後尺寸寬不得超過100 cm,
    長不得超過175 cm。
    2 書法 初審:繳交近兩年作品清晰照片8×10(英吋)1張。
    複審:1.卷軸者限直式。經裝裱後,寬不得超過100 cm,長不得超過240 cm,須親自落
    款,並附加塑膠套。2.裝框者直、橫式均可。惟裝框後尺寸寬不得超過100 cm,
    長不得超過175 cm。
    3 篆刻 初審:請繳交近兩年作品,5方原作印拓編輯,酌加邊款,無須裝裱。
    複審:以裝裱編輯完整之原作進行複審,創作內容及形式由作者自酌,畫心尺寸以對開
    68 cm×68 cm或50 cm×80 cm以內為限,卷軸或裝框均可,惟玻璃鏡框不予受理。
    4 膠彩 初審:繳交近兩年作品清晰照片8×10(英吋)1張。
    複審:畫幅最小不得小於20號,最大不得超過80號,經裝框完成後不得超過176 × 142
    Cm,畫框正面須裝壓克力,背面加置木板,裝用玻璃者拒收。
    5 雕塑 初審:繳交近兩年作品清晰照片8×10(英吋)3張。
    (可自行斟酌送交5張內,各角度或局部放大之照片。)
    複審:(1)作品(含聯作)合計長、寬、高各不得超過200 cm,並以堅固木箱裝置利搬運。
    (2)本類展出空間須與本局協調,並不得妨礙展場動線,重量請勿過重以利搬運。
    (3)須無安全顧慮,無妨礙其他作品展出(如:損壞他人作品、發出惡臭、或刺耳吵雜聲、破壞展場環境…等),如有上述情形,本局將不予審查亦不負賠償責任。
四、作品評審:徵件作品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辦理初、複審。經評審決定,各獎項必要時 得以從缺。
  1. 初審:各類分別進行照片審查。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作者繳交原作參加複審。
  2. 複審:審查各類原作(須完成裝裱)。由初審「入選入圍」作品選出「全國組」與「北縣組」兩組之五類競賽之前三名、優選獎、入選獎等獎項。

肆、展覽時間地點:
民國98年8月6日至8月30日,於臺北縣藝文中心藝文館、藝廊、特展室展出。

伍、獎勵辦法:頒獎典禮預定民國98年8月8日(六)下午2時於臺北縣藝文中心演講廳舉行。
一、「北縣獎」及「全國獎」分別頒發五類前三名及優選、入選等名次。
  1. 「北縣獎」及「全國獎」第一名,每類1名,每名獎金10萬元整、獎牌乙幀、專輯2冊。
  2. 「北縣獎」及「全國獎」第二名,每類1名,每名獎金7萬元整、獎牌乙幀、專輯2冊。
  3. 「北縣獎」及「全國獎」第三名,每類1名,每名獎金5萬元整、獎牌乙幀、專輯2冊。
  4. 「北縣獎」及「全國獎」優選獎,每類2名,每名獎金1.5萬元整、獎牌乙幀、專輯2冊。
  5. 「北縣獎」及「全國獎」入選獎,每類若干名,獎牌乙幀、專輯2冊。
二、如各類參賽作品水準不足,部分獎項得以從缺。所頒發之獎金,將依法扣除所得稅。
三、凡獲獎作品本局有權將作品作為:公開展示、編輯畫冊、文宣廣告等相關用途。

陸、退件時間:
一、未通過複審者:將於複審名單公佈後個別通知退件。
二、得獎者請於展覽後:於98年9月2日(三)至9月20日(日)9:30至17:00持「複審收
據」洽送件處取回,逾期未退者恕本局不負保管之責,02-22534412#8134或02-29603456#4578
(可與本單位聯絡,並於傳真退件切結書後,自行聯絡貨運公司協助寄回)。

柒、其他:
一、作品同時參加本競賽及其他競賽,且同時獲獎者,視同重複參賽,本局將取消其參賽資格。
二、作品過重、過大或易碎致不適參展者,本局得不予展出。
三、作品不得有抄襲、重製情事,如經發現,除自負違法責任外,並取消參賽獲獎資格。
四、本局對於審查邀請之作品及評選獲入選獎以上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出版印刷、宣傳等權利。
五、本局在退件時間以前,對於審查及得獎作品皆負保管之責,並投保藝術品綜合保險,每類前3名8萬元整、優選5萬元整、入選3萬元整為理賠上限。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本身結構或裝置不良,而遭受損害者,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六、凡參加本競賽者,視同接受本徵件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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