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by Google

2009年9月17日

[影像]EPSON 2009台灣尊榮賞(09.09.30)

截止日期:2009.09.30

|主旨
藉台灣優秀攝影人的鏡頭,紀錄台灣的每一個角落,讓台灣的風土民情文化能夠被世界看見。|

|題材
不限,拍攝地點需在台灣。 以整組評選,曾經得獎的作品嚴禁參賽,一經發現將被取消資格。

作品規格
一. 參賽作品尺參賽作品尺寸不得小於A3(297x420mm), 最大不得超過24x24吋(60.96x60.96mm)
二. 彩色或黑白照片六張以上 ,不得裱框、翻拍拷貝
三. 所有參賽作品必需使用Epson原廠紙張
四. 參賽者請下載並詳填報名表後,並貼於作品背面
五. 報名簡章請註名拍攝地點(縣市)及輸出紙材
六. 來件請在信封上註明參加「Epson百萬大賞或台灣尊榮賞」攝影比賽

參賽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
二.參賽作品須為個人之獨立創作,不得有冒充借用、抄襲、拷貝他人作品。
三.參賽作品須為不曾在公開徵件展覽比賽中得獎之作品
四.參加台灣尊榮賞之作品可同時參加百萬大賞活動。
五.Epson員工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參與比賽。

評審獎項
‧金獎一名,獨得獎金100,000元,獎牌乙座
‧銀獎一名,獨得獎金50,000元,獎牌乙座
‧銅獎一名,獨得獎金30,000元,獎牌乙座
‧優選獎十名,Epson A3與A4典藏相本各一本(市價2,600元)

評審資格
‧主辦單位聘請台灣攝影藝術名家擔任評審委員以示公正
‧台灣尊榮賞為中華民國境內比賽,僅於台灣評審

收件日期
即日起到2009年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得獎者及得獎作品公告
得獎名單及其得獎作品將於2009年12月中旬公告於Epson網站。頒獎典禮與百萬大賞同時舉行,頒獎日期另行通知。

附則
一.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屬著作人所有,但主辦單位得以行使一切委製及公關展示之權利。
二.得獎作品之作者提供其個人肖像、簽名予Epson,供Epson於本產品公關宣傳、行銷活動、產品廣告或證言推廣活動使用。
三.未得獎之作品在評審結果公佈後二週至二個月內可自行取回,二個月後未取回則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四.參賽作品如有借用、抄襲、拷貝、仿冒者取消得獎資格,遺缺不予遞補,如有違法行為將由當事者自行負責。
五.請參賽者自行送件,凡參賽作品郵寄途中或遇其他不可抗拒之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難負責。
六.頒獎當日得奬者若不克前來,請委託親友携證明文件代理受奬,否則視同棄權,主辦單位亦不另行補發。
七.凡參賽者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適時修正之。
八.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

退件處理
一.未得獎之作品在評審結果公佈後二週至二個月內可自行取回,二個月後未取回則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二.作品取回,須為參賽者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簽章辦理
三.若非參賽者本人親領,須持參賽者委託書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簽章辦理。委託書範本下載
四.退件取回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46號5樓「Epson百萬影像大賞暨台灣尊榮賞」活動小組
五.領取期限:評審結束二週後至二個月內|


更多資訊: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