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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7日

[影像]EPSON 2009百萬影像大賞(09.09.30)

截止日期:2009.09.30

[作品募集]
照片、平面設計、插畫、圖像、藝術文字、印刷藝術、CG等各種不限種類的數位作品

評選獎項及辦法
評選獎項
‧大賞:獎金200萬日圓 及 Epson產品(1名)
‧優秀獎:獎金50萬日圓 及 Epson產品(3名)
‧審查員獎:獎金30萬日圓(6名)
‧潛力新人獎(註):獎金10萬日圓(6名)
‧入圍獎:獎金3萬日圓(10名)
‧佳作:精美紀念品(30名)
‧海外參賽特別獎:精美紀念品(3名)
(註):潛力新人獎將頒發給低於22歲青年參賽者之優秀作品(1987年9月30日之後出生之參賽者)。

關於獎品
獎品不得替代或轉讓,但主辦或協辦單位得用具有同樣或更高價值的獎品替代。相關所得稅與其他稅項,一概由得獎人負責。主辦或協辦單位將提供相關稅務單位任何與獎品有關的所須報稅表格。

評選辦法
‧主辦單位聘請台灣攝影藝術名家擔任評審委員以示公正
‧台灣賽區評選出前三名,再將前三名代表作品寄至日本參加亞太區百萬大賞競賽

報名資訊與活動細則

收件條件
一.參賽作品限於未發表,且未投稿於其他比賽的作品。(在參賽者本人的網頁或部落格上所刊登的作品不在此限)
二.作品限以印表機列印。
三.個人或是團體均可投稿。
四.單張照片或組合照片均可。
五.不限投稿尺寸。 (請於作品背面註明上方及下方即可)
六.不限制投稿作品數。
七.不限制使用攝影器材的製造商和機種。
八.不需裱框或貼於圖板上。
九.郵寄或宅配寄送均可。
十.主辦單位不負責運送中的意外及破損等相關責任。寄送時請以耐撞擊之包裝(外側用厚紙箱等強度高的包裝,內部放防止震晃的材料)。
十一.使用於作品中的著作或肖像,需為投稿者本人製作、攝影,並擁有其著作權,或事先取得著作權權利者的使用許可。
十二.參賽者在報名時即視同同意投稿規則。此外,若主辦單位判斷有違反著作權或其他規定等情事,主辦單位可取消投稿和得獎,並可請求退還獎金。
十三.關於投稿作品的著作權,若發生來自第三者的異議申告及控訴,主辦單位不負擔一切責任,包含費用負擔等均全由投稿者負責。
十四.所有參賽作品收件後為主辦單位所有,未得獎之作品在評審結果公佈後二週至二個月內可自行取回,二個月後未取回則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十五.評審結果預計將於2009年12月中旬公告於Epson網站。

報名辦法
一.作品請務必附上填寫完整的參賽報名表(可影印)
二.每一組作品需要一張報名單
三.報名表需置入信封內或妥善包裹於紙箱中,連同參賽作品一同寄到「Epson百萬影像大賞暨台灣尊榮賞」活動小組。

截稿時間
請於2009年9月30日23:59前寄至「Epson百萬影像大賞暨台灣尊榮賞」活動小組收,以郵戳為憑

得獎者及得獎作品公告
得獎名單及其得獎作品將於2009年12月中旬公告於Epson網站。

頒獎典禮與得獎作品展覽
頒獎典禮日期另行通知。得獎作品將於本次比賽頒獎典禮會場及展覽、活動、網站及相關出版品中介紹展出,某些作品可能會要求作品再次輸出。另外,得獎作品將會被使用在本比賽相關的廣告宣傳物及Epson集團各公司所製作的出版品、目錄、網頁、新聞稿等用途。

個人資料使用
參賽者申請表上面的個人資料,主辦單位將妥善管理,原則上不會提供給第三者,參與本活動的同時,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使用申請表上的個人資料,作為以下用途:(i)與參賽作品出版及活動宣傳相關事宜,不須經過複查、通知與同意;(ii)提供與本活動相關及未來百萬影像大賞比賽活動訊息。得獎者需要於收到通知的14天內簽署並繳回合法同意書、授權書、勞務報酬單及廣告宣傳同意書,否則將喪失得獎資格並依序由次獎項得獎者遞補。獎項公佈後主辦單位將會公開得獎者姓名、生日與職業等資訊,敬請各參賽者在充分理解的前提下報名參賽。

關於智慧財產權
參賽者同意遵守比賽規定,並接受評審的評選決定。參賽或領獎即表示同意主辦與協辦單位具有非專屬、永久之權利,得以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複製、發行或公開展示參賽作品,目的不拘,且媒介包括目前既有或未來發展而出的所有媒體,不須進一步對參賽者補償。上述權利包括將參賽者的參賽作品公佈於網站之權利。
一.參賽者同意無條件授權提供本參賽作品及其相關智慧財產權予主辦單位,供主辦單位擁有與使用於各項包括但不限於公開展示、展覽、宣傳、型錄製作、網站瀏覽等之用途。
二.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可重製參賽之參賽作品,作為主辦單位推廣、公開展覽展示、宣傳、頒獎典禮、產品型錄製作、網站露出、記者會等及再授權等各項營利或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用途,不需另行通知參賽者。
三.參賽者同意將因參加本競賽活動所產生參賽作品之智慧財產權授予主辦單位使用。如有第三人對該作品之智慧財產權有任何疑義,參賽者必須給予主辦單位充分必要之協助;若有第三人對該參賽作品內容之權利發生爭執,或因此疑義致使主辦單位造成損失,參賽者應行負責,一切概與主辦單位無涉。
四.主辦單位得使用本活動參賽作品於包括產品型錄、產品列印sample、測試產品列印之廣告稿、宣傳活動或是記者會等,又主辦單位使用該參賽作品得自行重製、製作成主辦單位所需之宣傳物件型式內容。
五.主辦單位同意於本活動辦法規範範圍內使用參賽者提供之公開資訊、內容、圖片。參賽者於本活動提供與主辦單位之參賽作品,不得有再次授權、買賣或移轉予第三人之處分行為,亦不得有任何侵害主辦單位權利之行為。
六.由主辦單位利用參賽作品重新製作完成之廣告稿、消息稿、廣告貼圖、DM或網站資訊等等,則由主辦單位為所有權人並享有製作物之智慧財產權,非經主辦單位事前書面同意,不得任意使用或轉載。
七.其他相關於本競賽活動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規範事項,若有超出與本活動辦法上述內容之情事,以本活動辦法所述範圍為限。凡任何介於參賽者與主辦單位間所有智慧財產權歸屬相關事項,若與本活動辦法上述內容相抵觸時,以此活動辦法所述內容為準。

其他注意事項
主辦與協辦單位若合理懷疑或認為,參賽者以任何形式干預參賽過程或頒獎機制,或違反比賽規定,得以自行保留取消參賽者的資格。參賽者若企圖以任何方式詐欺或干預比賽,將喪失得獎資格。主辦與協辦單位若判斷有非其能控制之因素,破壞比賽安全、行政、公正或運作,亦保留取消、中止或暫停整個或部分比賽的權利。參賽者若因參賽或接受比賽相關資料,而導致電腦、電腦周邊或其他電子設備的損害,或任何有關比賽而產生之損害,主辦與協辦單位概不負責。對於遺失、遲交、不全或投遞錯誤的參賽作品,主辦與協辦單位概不負責。所有適用法律均適用於本比賽。無論是否與其他規定所抵觸,本比賽規定適用於中華民國法律。任何因比賽規定與比賽所產生之爭議,參賽者同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退件處理
一.未得獎之作品在評審結果公佈後二週至二個月內可自行取回,二個月後未取回則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二.作品取回,須為參賽者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簽章辦理
三.若非參賽者本人親領,須持參賽者委託書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簽章辦理。委託書範本下載
四.退件取回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46號5樓「Epson百萬影像大賞暨台灣尊榮賞」活動小組
五.領取期限:評審結束二週後至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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