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協辦單位:社團法人桃園縣攝影學會 (TEL:03-4679959)。
五、拍攝主題:題材內容不拘,舉凡桃園縣境內特有之風景名勝、歷史古蹟、自然生態、民俗風情、慈湖、儀隊風采..等等皆可為主題。
六、參賽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另歡迎桃園郵局壽險有效契約保戶參加比賽,凡參加之保戶皆可另獲贈參加獎乙份,惟每位保戶限參加1名。】
七、作品規格:(一)參賽作品一律以相紙沖印或
輸出8×12英吋之彩色照片,不得裱框、不留白邊、不得翻拍拷貝、疊片及電腦合成,作品必需符合規定,且為一次拍攝完成之單張作品,連作不收,每人參賽作品張數不限。
(二)
使用數位相機拍攝者,圖檔畫素必須達600萬畫素,原始檔案為2000*3000dpi以上規格之JPG檔或TIFF檔。
八、拍攝地點:桃園縣境內。
九、收件截止:即日起至98年 8月 25日止(以郵戳為憑)。
十、收件地點:社團法人桃園縣攝影學會收(
320中壢市自忠二街224號1樓,聯絡電話:TEL:03-4679959)(信封上請註明:『戀戀新桃園』攝影比賽作品)
十一、評審事項:聘請國內5位攝影專家組成評審團於98年 9 月7日 (星期一)下午2時於桃園郵局8樓會議室公開評審。
十二、得獎公佈:評審後,除個別通知參賽者外,並於下列地點或網站公佈得獎名單。
十三、頒獎日期/地點:另以掛號函件通知各得獎人。
(得獎者,9/30前,另以掛號寄送)。
十四、退 件:未入選之作品,評審後1個月內以掛號退回。
十五、獎 勵: - 金牌獎 1名:獨得獎金15,000元,獎狀乙紙。
- 銀牌獎 1名:獨得獎金10,000元,獎狀乙紙。
- 銅牌獎 1名:獨得獎金 7,000元,獎狀乙紙。
- 優選獎 5名:各得獎金 3,000元,獎狀乙紙。
- 佳作獎15名:各得獎金 1,000元,獎狀乙紙。
十六、參賽規則:(一)參賽者視同認同本辦法之各項規定,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主辦單位不予評審。
(二)參賽者作品須另附參賽作品光碟一份;以底片拍攝者可以用原稿底片掃瞄600萬畫素以上作成光碟一份;一併和參賽作品寄送至收件單位,未附者不予評審。參賽作品背面需貼參賽表(可由承辦單位相關網站下載)。
(三)參賽作品必須為本人作品,經發覺或被檢舉非本人作品查證屬實者,取消得獎資格,取消之獎位不予遞補。
(四)為確保得獎作品之水準,參賽作品未達評審委員會共同認定之標準者,獎項得從缺。
(五)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評審公佈入選作品,不得自行取消資格。
(六)已得獎過之作品不得參賽,如經查審為得獎之作品,除取消得獎資格外,已領之獎金將追回。
(七)入選作品之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不另酬謝。
(八)得獎人員所獲獎金,應依法扣繳所得稅。
(九)得獎人員所獲獎金,將依所得稅法規定開立稅單及扣除所得稅。
(十)未入選之參賽作品,評審後1個月內以掛號退回參賽者。
附則:徵求大陸浙江省奉化縣溪口鎮與先總統蔣介石先生故鄉有關史蹟及風景題材照片錄取最優作品10幅,提供製作相關票品使用,
每張授權費500元。(由評審團公開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