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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9日

[藝術]第26屆桃源美展~十全十美(08/6/16)

26屆桃源美展 ~ 十全十美 初審收件5/26至6/16

桃源美展由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辦理,自民國95年起改為全國性美展,收件數僅次於全省美展、大墩美展,位居全國三大公辦美展之一。

今(97)年桃源美展初審收件維持分類送件的方式,並由去年九類徵件類別改為十類,將「攝影及版畫類」分為「攝影類」、「版畫類」兩類,讓各種媒材都能自由發揮,分門別類、展現十種不同的特殊美感,徵件類別有:水墨、膠彩、書法(篆刻)、油畫、水彩、雕塑、工藝、視覺設計、攝影、版畫

初審收件於5/26至6/16,需繳交作品照片(8×10吋)以及送件表,初審通過者再由本局通知繳交原作參與複審,複審通過之得獎作品將於11月20日至12月14日展出於本局桃園館、中壢藝術館。另外,今(97)年簡章新增條文:「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經本局發現尺寸不符規定者,將拒收或予以退件。」「作品重量超過560公斤者拒收。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敬請參賽者詳閱簡章,並依規定送件。

今(97)年桃源美展已開闢網路部落格,合併彙整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美展比賽訊息,桃源美展徵件、初複審結果、展覽等訊息也都將公告於部落格,歡迎參賽者點閱、留言。

※徵件簡章下載: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tyccc.gov.tw/「下載專區」、
活動部落格http://toyuanceation.spaces.live.com/
※洽詢電話:
03-3322592#8540 視覺藝術科 黃小姐。

壹、 宗旨:
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
貳、主辦單位:
桃園縣政府
承辦單位: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參、邀請作品
一、邀請當屆籌備委員以及初、複審評審委員每人乙件作品。
二、請依受邀類別提供作品,作品尺寸請參考參賽作品之相關規定。
三、可提供作品原件展出,或提供作品檔案(電子檔、照片、底片等)供本局製作畫冊及光碟,本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各5冊,以示謝忱。
肆、參賽作品
一、參賽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
二、參賽作品規範:
(一)參賽作品需為創作者二年內之作品
(二)參賽者每類以乙件為限,至多參加兩類。
(三)有下列情事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且三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
  1. 抄襲或偽冒之作品
  2. 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 曾在公開競賽獲入選以上得獎作品
  4. 不願接受本局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 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三、參賽類別及作品規格:
※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經本局發現尺寸不符規定者,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以玻璃裝裱者拒收。
※作品重量超過560公斤者拒收。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
(一)水墨: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20公分×寬150公分。
(二)膠彩:
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00號(162×132公分),務必裝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三)書法(篆刻)
尺寸同水墨類規格。篆刻作品鈐印以2040印方為限。
(四)油畫:
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65×165公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五)水彩:
畫心尺寸最小56×56公分,最大165×165公分。
(六)雕塑:
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
作品空間需適於本局展覽室並便於搬運。
(七)工藝:
包含各種材質之創作,兼具實用機能與美感之作品。
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
(八)視覺設計:
包含電腦繪圖、插畫、包裝設計、平面設計等。平面作品畫心尺寸最大全開(114×79公分),立體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
(九)攝影:
包含數位攝影。彩色黑白混合評審,自然生態、寫實報導類作品不得合成。
含框總尺寸不得大於130×130公分。
(十)版畫:
畫心尺寸最小對開(73×50公分)、最大114×114公分,版種不拘,需創作者簽名。
四、參賽辦法:
(一)初審:(初審資料恕不退件)
  1. 繳交作品照片8×10吋1張,照片背面黏貼附表一
    另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拍攝23張照片。
  2. 初審以照片為準,參選者需以專業水準拍攝照片,務請清晰。
  3. 參賽送件表、作品照片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視覺藝術科收,信封請加註:「參加第26屆桃源美展」。
(二)複審:
  1. 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作者提送原件至本局視覺藝術科,作品背面黏貼附表二。
  2. 凡上屆(第25屆桃源美展)各部前3名得獎者,可免初審直接參加複審,惟參賽類別須 與曾獲獎類別相符。
五、評審會議:
(一)由本局聘請各類別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舉行初、複審,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二)初審分十類評選,各類選出若干名進入複審。
(三)複審分四部審查,每部選出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部別如下:
  1. 書畫部:
    包含水墨類、膠彩類、書法(篆刻)
  2. 西畫部:
    包含油畫類、水彩類
  3. 設計部:
    包含視覺設計類、攝影類、版畫類
  4. 雕塑工藝部:
    包含雕塑類、工藝類
六、獎勵方式:
(一)各部錄取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參賽作品未達複審評審標準時,經該類評審決議得予從缺。
(二)各部「第1名」可獲獎金新台幣捌萬元(含稅15﹪)、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10份。
【作品展後歸本局典藏,本局擁有該作品著作財產權,並頒與創作者典藏証。如為攝影類作品,底片歸本局所有(不得以拷貝片替代),數位攝影需繳交高解析(600萬畫素以上)圖檔。】
(三)各部「第2名」可獲獎金新台幣肆萬元(含稅15﹪)、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8份。
(四)各部「第3名」可獲獎金新台幣參萬元(含稅15﹪)、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5份。
(五)各部「佳作」可獲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2份。
(六)各部「入選」可獲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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