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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日

[國內]2008高雄獎徵件(96/12/2)

2008高雄獎徵件簡章

宗  旨:
為尊重台灣美術發展脈絡,鼓勵藝術之原創精神,以提昇國內藝術創作水準。
指導單位:
高雄市政府
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承辦單位:
高雄市立美術館
徵件對象及規範:
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從事美術創作者,提送本人自2005年1月1日以後之創作,且所有送審作品(含參考作品)均未曾獲得任何公辦美展獎項。
二、如有下列情況者,取消其參展資格,並於五年內不得參加本會;已獲獎者,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討所獲獎座、獎牌、獎狀、獎金,及賠償相關費用。
  1. 抄襲他人作品。
  2. 曾於公辦美展或比賽中已獲任何獎項之作品。
  3. 著作權取得不明確者。
  4. 不願接受本館展出者。
徵件類別:





純美術 應用美術
水墨、膠彩 書法、篆刻 油畫 水彩、粉彩 造形工藝
版畫 雕塑 攝影 複合媒材
作品規格:





各類項作品均可提送室內或戶外展示作品,尺寸請依下列規定並參酌本館展場平面圖(如送件表)呈現:
一、《室內》作品規格:
  1. 平面作品(含框)最長邊不得超過350cm(聯幅拼合或系列作品每單一局部亦同前規格)。
  2. 立體作品最長邊不得超過200cm,重量勿超過1公噸,組合的作品每單一局部最長邊不得超過200cm,重量勿超過1公噸。
二、《戶外》作品規格:平面與立體作品尺寸不拘,作品裝設必須考量戶外陳列條件(如天候、搬運與展示安全、自備電源等),並須以不會破壞本館硬體結構、道路與戶外草皮植栽、並請說明施作方式,作品質量能配合展示空間為原則。
三、作品如有聲光影音效果者,請考量展示環境之質量空間範圍。
初審送件:





參賽者須附送件表,並依下列規定提供參賽資料。
一、請於96年12月2日(星期日)前以掛號郵寄至 80460高雄市鼓山區美術館路80號「高雄獎籌備會收」,郵戳為憑,逾期退回;送審資料不符本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送審資料一律不予退還,請自行備份留存。
二、攝影作品╱提送3件不同作品之(1)8×10吋照片或(2)數位電子檔(每張圖片1MB以下的jpg檔)以光碟燒錄送件
三、其他平面作品╱提送3件不同作品之數位電子檔(每張圖片1MB以下的jpg檔)以光碟燒錄送件;書法類每件作品另提供1張落款局部放大之數位電子檔(每張圖片1MB以下的jpg檔)以光碟燒錄送件;篆刻類每件作品另提供1張拓文(含邊款)放大之數位電子檔(每張圖片1MB以下的jpg檔)以光碟燒錄送件;聯幅拼合的作品,圖檔需有1張全貌與2張局部的呈現;系列作品則以獨立畫面張數圖檔送件。
四、立體作品╱提送3件不同作品之數位電子檔(每張圖片1MB以下的jpg檔)以光碟燒錄送件,每件作品需提送1張全貌與2張不同角度或局部的圖檔。
五、複合媒材作品╱提送3件不同作品之數位電子檔(每張圖片1MB以下的jpg檔)以光碟燒錄送件,如有必要,可以VCD或DVD選擇一種送審,送審影片請使用標準VCD或DVD標準影片播放格式,並請確認可在PC正常播放,全長以5分鐘為限。
六、作品如有聲光影音效果者,必須於送件表中標示所需空間範圍,但本館保留空間範圍最後決定權。
複審送件:





徵件類別 室內作品規範事項
(作品不得裝用玻璃)
戶外作品規範事項
水墨、膠彩 如有落款,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作品形式不拘,尺寸不拘, 詳見作品規格。
書法、篆刻 書法作品書體不拘,如有落款,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篆刻作品形式不拘,每件作品應鈐印拓文一份,裝裱完整後以拓文送審。
油畫 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
水彩、粉彩 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
版畫 需標明印製編號及版種,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
雕塑 作品形式不拘,重量勿超過1公噸,單人手拉推車可承重為原則;請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攝影 作品形式不拘,裝裱後畫面以壓克力保護。
複合媒材 作品形式不拘,重量勿超過一公噸,單人手拉推車可承重為原則;請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造形工藝 作品形式不拘,易碎或精細作品請加墊座,並用壓克力盒裝妥、固定,以利展出;請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一、通過初審者,請依規定日期將初審中的3件作品原作,送達80460高雄市鼓山區美術館路80號╱高雄市立美術館行政區參加複審,並需依通知在指定空間及時間內自行負責裝置完成(請自備佈置材料、設備),逾時未送達或未完成裝置者視為棄權。(送件日期將專函通知)
二、複審運送原件作品至本館時,由本會發給收據存執。若以郵寄送達者,運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並請注意包裝之安全,郵遞過程所遭致之損失,悉依郵政法規辦理。

獎勵:





本獎項分為高雄獎、優選、入選、觀察員特別獎4項,詳如下表:
獎項 名 額 獎 勵 方 式 備 註
高雄獎 不分類共遴選5名 每名新台幣20萬元、獎座、獎狀各乙式與專輯3冊 獎金部份均包含所得稅
優 選 每類1名共遴選9名 每名新台幣1萬5千元、獎牌、獎狀各乙式與專輯3冊 獎金部份均包含所得稅
入 選 不分類共遴選40名 每名新台幣3,000元、獎狀乙式與專輯3冊 獎金部份均包含所得稅
觀察員特別獎 不分類共遴選2名 每名新台幣1萬元、獎狀乙式與專輯3冊 獎金部份均包含所得稅

※如作品未臻評審標準,得視情況決定獎項從缺;另觀察員特別獎視情況得同時給予同一送件者,最高獎金新台幣2萬元。

退件需知:





一、複審結果公佈後,「優選」、「入選」與「觀察員特別獎」之作者請憑送件收據,辦理2件參考作品退件事宜,退件日期將另行通知,逾期未辦理退件者,本會對作品有處置之權,不再通知。
二、「高雄獎」作品、「優選」作品以及「入選」作品以及「觀察員特別獎」作品,一併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請於97年5月25日(星期日)、26日(星期一),兩日9:30~11:30、14:00~16:00 持據至 80460高雄市鼓山區美術館路80號╱高雄市立美術館行政區領取退件
展覽:





獲高雄獎者以3件原作參展。獲優選、入選及觀察員特別獎者以送件表中編號1號之作品(主要作品)參展。展覽時間預定於97年3月12日(星期三)至5月24日(星期六),高雄市立美術館401~403展覽室、館前廣場以及戶外圓形廣場南側草坪展出(展覽場地圖請參閱送件表)。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展覽呈現由本館負責規劃。
二、所有參展作品於送件與展出期間不得提借。
三、得獎藝術家於佈展期間,須親自在現場與本館人員配合佈展作業。
四、展出作品所需之佈置材料、器材設備及戶外展出所需之電源由得獎者自行準備。
頒獎典禮:





預定於97年3月23日(星期日)於高雄市立美術館舉行。
保險:





複審送件之作品,經驗收無誤,未遭損毀者,本會於收件日起至展覽結束期間負保管之責,並辦理作品之保險事宜;惟因不可歸責之事由導致作品受損者,本會不負賠償責任(請自行填寫保險金額,以供本會參考,每件作品最高保額新台幣3萬元)。
歷屆得獎者:





已獲高雄獎者在展覽期間得以展示新作圖檔乙件於本館網頁專區中。

附 則:





  1. 基於宣傳推廣之需,本會對送件作品均有研究、攝影、報導、展出、印製、重製以及在相關文宣、雜誌與網路上刊登之權利。
  2. 具複製性之創作(如版畫、雕塑等)視為同一作品,不因修改而為不同作品。
  3. 參加者對本會之評審結果、作品陳列、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
  4. 送件作品需自行取得創作中所使用之相關音樂、影像等著作同意授權,如有爭議由參賽者自負全責。
  5. 凡參加本展覽會者,視為認同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6.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公佈之。
  7. 簡章及送件表請洽本館服務台或於 http://www.kmfa.gov.tw 中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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