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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6日

[攝影]陽明海運『台灣燈塔之美』攝影比賽(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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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每當夜幕低垂時分,燈塔上燈光便不停地閃爍,恍若躍動於海面的盞盞螢火,部分燈塔還與陸地上的萬家燈火相互輝映,交織出一幅燈火燦爛的美圖。以屹立昂揚的姿態磐據於山、海景緻之上,燈塔不僅是往返船隻的領航者,極具浪漫藝術氣息的燈塔建築,更是視覺上的饗宴。陽明海運公司為推廣台灣燈塔美輪美奐的景緻風情,特舉辦「台灣燈塔之美」攝影比賽,冀藉由本次台灣燈塔攝影比賽及全國巡迴展覽,讓民眾能對台灣34座燈塔有更深刻的了解與認識。

二、指導單位:交通部

三、主辦單位: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陽明海運文化基金會

四、承辦單位:
陽明海洋文化藝術館(基隆)
陽明高雄海洋探索館(高雄)
麥田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五、協辦單位:
財政部關稅總局
中華攝影雜誌社
中華攝影學會

六、參加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

七、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97年11月25日(二)止,親自交件或郵寄均可(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八、收件地址
100台北市博愛路25號2樓中華攝影雜誌社
『陽明海運台灣燈塔之美攝影比賽活動小組收』
諮詢專線電話:(02)2381-2378

九、攝影主題
凡是以全台灣34座燈塔為對象,並呈現台灣燈塔建築之人文、自然等風情景緻之攝影作品,均歡迎參賽。

十、評審單位
財團法人陽明海運文化基金會
中華攝影學會

十一、作品規格
參加比賽攝影作品須沖放或輸出為5 ×7吋之彩色相片,不可裝裱、格放、加色、電腦合成、彩繪、疊片、護貝,組合及連作不收,違者作品不予評審,以棄權論。底片、相紙、廠牌形式不拘(彩色負片、幻燈片、數位均可),參加作品每人最多以八張為限。

十二、參賽程序
參加作品每件均須詳實填寫報名表內容(格式如附件),並浮貼於相片背面,違者不予評審,並請送(寄)至收件地址(詳本簡章第八條)。

十三、評審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名家組成評審團,參賽者對評審委員之評審結果,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四、得獎公佈
除通知得獎人外,並公佈於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網站、陽明海洋文化藝術館網站、陽明高雄海洋探索館網站、中華攝影雜誌。

十五、頒獎時間及地點
頒獎時間:97年12月28日(日)上午十時。
頒獎地點:陽明海洋文化藝術館4樓(基隆市港西街4號)。

十六、獎勵
  • 金牌獎一名:獨得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整,獎牌乙面,攝影雜誌3年份。
  • 銀牌獎一名:獨得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整,獎牌乙面,攝影雜誌2年份。
  • 銅牌獎一名:獨得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獎牌乙面,攝影雜誌1年份。
  • 優 選十名:各得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整,獎狀乙張,攝影雜誌半年份。
  • 佳作十五名:各得獎金新台幣貳仟元整,獎狀乙張,攝影雜誌半年份。
  • 入選二十名:各得獎金新台幣壹仟元整,獎狀乙張,攝影雜誌半年份。
    (銅牌獎以上每人限得一個獎)

十七、發表
得獎作品於97年12月28日起在陽明基隆海洋文化藝術館展出半年,並做全國巡迴展。

十八、附則
  1. 參加比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
  2. 參加比賽之作品,須為本人之作品,且以未經參加比賽得獎或未公開發表之作品,如有違反規定,則不予評審,並取消參加資格;若於領獎後經察違反本規定,除取消參加資格外,所發之獎金、獎牌(狀)及攝影雜誌均予以追回。
  3. 得獎作品須依照通知交付底片或數位檔案(數位相片須為每張600萬畫素以上之 tiff 或 jpg 光碟檔案,jpg 壓縮比、影像品質須達“最大”),經審核無誤後,方予給獎,若無法於限期內交付,即取消得獎資格。
  4. 得獎作品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全部歸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有權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無限次公開發表、展示、發行、製作個人化郵票、大型輸出圖、印製專輯及相關之權利,均不另給酬。
  5. 未得獎作品如主辦單位認為有業務需要,得斟酌獎勵給予獎金後有專屬使用權。
  6. 參加之作品若用郵寄,請用厚紙板保護,不得捲起置於筒內寄送,並請在封套上註明『陽明海運台灣燈塔之美攝影比賽活動小組收』。
  7. 各項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8. 凡參加攝影比賽者,視同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9. 其他未訂事項,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補充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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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4日

[攝影]「海洋台灣」攝影比賽 (0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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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動目的
台灣寶島的海洋生物多樣性是全世界難得的資產,身為「海洋之子」更應該瞭解我們的海洋。
為鼓勵國人利用假期多親近海洋,特舉辦「海洋台灣」攝影比賽,透過鏡頭,捕捉對台灣周邊海洋的印象與感動,藉以引發更多人關心海洋。

二、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主辦單位:金車教育基金會
協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暨國民中小學

三、徵稿對象:

一般社會大眾及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四、獎勵辦法:

  1. 冠軍:1名,獎狀乙只,獎金30,000元。
  2. 亞軍:1名,獎狀乙只,獎金20,000元。
  3. 季軍:1名,獎狀乙只,獎金10,000元。
  4. 佳作:20名,獎狀乙只,獎金1,000元。

五、作品規格及參賽條件:

  1. 參賽作品須以台灣地區的海洋為拍攝場域,舉凡台灣各地海洋的生態景觀、物種生命及人與海洋的互動情形等。
  2. 參賽作品規格一律輸出光面彩色照片,以8吋×12吋照片單張為限,連作不收。入選作品將再通知繳交原始底片或數位照片光碟,數位照片以300萬畫素以上相 機拍攝之jpg(fine、highquality)或tiff檔,並不得經人工加色、畫線、電腦合成或裝裱護褙、格放等。

六、評選方式及標準:

參賽作品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評定優勝名次,必要時得以「從缺」或「增加名額」辦理。
評分標準:創意40%、技巧(編輯、用色或構圖)30%、豐富性30%

七、收件及頒獎日期:

  1. 收件日期:
    97年9月1日至10月20日(以郵戳為憑,逾期將不予受理),填妥參賽資料表郵寄至100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30號「金車教育基金會海洋美學創意組」收,洽詢電話:(02)2366-2828。
  2. 得獎公佈:
    97年11月8日,入圍者將以e-mail通知,並公告於金車教育基金會網站www.kingcar.org.tw
  3. 頒獎日期:
    97年11月22日 (星期六) 下午。
  4. 頒獎地點:
    另行通知。

八、注意事項

  1. 參賽作品交件請用硬紙板妥善包裝、勿摺疊,以印刷品掛號郵寄。如郵寄途中發生不可抗拒之損害,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2. 參賽作品須為原稿自行創作品,若經告發涉及著作權、專利權等之侵害,須由參賽人自負法律責任,與主、承辦單位無關。
  3. 參賽者請在報名表內詳填資料浮貼於照片背面,不得在作品上簽名或作任何記號,若報名資料填寫不全或在作品上簽名、作記號者,均不予計分。
  4. 得獎作品需繳交原稿底片或電子檔,無法在期限內繳交者,取消得獎資格,取消之獎位不予遞補。
  5. 作品若需退件,請於公佈得獎日起一個月內親至收件地點領取,或附回郵及信封,並寫明收件人地址、姓名、聯絡電話。
  6. 金車教育基金會有權以任何形式刊載、轉載及使用參賽作品於各式宣傳品或媒體上,不另致酬。
  7. 本比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留修改之權利。8、本活動報名表可於金車教育基金會網站下載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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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6日

[設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2008 彩繪海巡新世紀海報比賽」(0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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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為 使民眾瞭解本署「海域執法、海事服務、海洋事務」等三大核心任務,並配合政府積極發展海洋產業與海上遊憩活動,鼓勵民眾親近海洋,喚起全民海洋意識,藉由 本項海報比賽,提高全民對海域生態保育、海域執法救難、海域觀光遊憩、海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之認識與支持,進而導引建立優質海洋文化,實現「生態、安 全、繁榮」的海洋國家願景。

二、主辦單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三、參加對象:
(一)社會組
全國愛好繪畫及海報設計之社會人士
(二)學生組
全國愛好繪畫及海報設計之在學學生

四、主題:
以海洋、海岸之美、海域、海岸觀光遊憩及生態保育、漁業資源維護、海洋環保、海域執法、海難搜救及本署專業軍官及志願士兵招募等為題材
五、作品規格:
(一)紙質、顏料不限。
(二)規格為半開(78 公分*55 公分),直式橫式不拘。
(三)限平面作品。
(四)表現方式不拘。
(五)作品正面不得有作者資料或標記。
(六)不得使用現成電腦圖檔。

六、評審標準:
主題涵意25%,創意表現25%,繪圖技巧20%,色彩運用15%,版面設計15%

七、參賽方式:
(一) 參賽者請詳填「2008 彩繪海巡新世紀海報比賽」報名表(如附表1),並浮貼於作品背面右下角(每件1 張),未填寫完整及字跡潦草致無法辨識者不予評審;參加學生組作品需檢附在學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相關活動資料查詢網址:http: //www.cga.gov.tw。
(二)參賽作品限未曾投稿、參與比賽、公開發表或出版者為限,若參賽作品為二人以上之共同著作,業經各共同著作人全體同意。嚴禁盜用、抄襲、仿製他人作品 參賽,違者取消得獎資格,獎盃(牌)、獎金應即全數繳回,獎項不遞補;若有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責任應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本署無關。
(三)每人以參加3 件為限,若超過件數,得由主辦單位任選3件參賽,作者不得異議。參賽者不得跨組參賽,銅牌獎以上作品每人限得1 件。凡經評審得獎確定之作品不得要求退件。
(四)寄(送)時作品請平整放置於硬紙板上後包裝,切勿綑捲或摺疊,並注意防水以維護版面完整。

八、收件日期:
民國97 年8 月1 日起至97 年9 月30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九、收件地點:
本署人事處(11698 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 段296號)洽詢電話:02-22399251。

十、評審:
邀請學者專家及本署代表公開評審。

十一、獎項:
得獎者將另行通知,並公告於活動網址,擇期公開頒獎。
(一)社會組、學生組各組金牌1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參萬元與獎盃1 座。
(二)社會組、學生組各組銀牌1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貳萬元與獎盃1 座。
(三)社會組、學生組各組銅牌1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壹萬元與獎盃1 座。
(四)社會組、學生組各組優選5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伍仟元與獎牌1 面。
(五)社會組、學生組各組佳作20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貳仟元與獎牌1 面。

十二、其他規定:
(一)得獎作品之著作者,同意以本署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並與本署簽訂「著作權歸屬同意書」(如附表2)。本署得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編輯、改作、授權及公開展示等權利,得獎者不得再要求本署給付任何酬勞。
(二)得獎作品如為電腦繪圖,應繳交電子檔:海報圖檔請設定尺寸為26cm×36cm,解析度為300dpi 及CMYK 四色印刷模式;檔案格式請用CoreDraw、Illustrator、Photoshop等繪圖軟體製作,存檔時需附上字體或文字轉外框曲線、圖檔置入 或附上連結之圖檔等,並請另存一個BMP 或JPG檔。
(三)參賽作品經評審結果未達獎項標準,該獎項得從缺,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得獎之獎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四)參賽作品如需退件(得獎者除外),請親至收件地點領取,或自附回郵並註明收件人地址、姓名,否則不予退件。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五)凡參賽者均視為認同本計畫之各項規定,違反者一律取消參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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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8日

[攝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08年攝影比賽(0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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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動宗旨:
藉由攝影方式透過鏡頭展現屏東地方法院溫馨的面貌及屏東縣家鄉人文山水之美,特舉辦攝影比賽活動,敬請熱烈參與,共襄盛舉。

二、主辦單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協辦單位:
屏東縣心象攝影學會。

四、參賽資格組別:
(1)本院員工組:限本院員工(含替代役男)參加。
(2)社會人士組:凡是愛好攝影社會人士均歡迎參加。

五、攝影主題:
分成(A)屏東地院溫馨面貌組(B)屏東家鄉人文山水風情組等二組。
(A)屏東地院溫馨面貌組
以本院人、事、建築物設施、環境、員工各項活動等等題材,透過鏡頭詮釋屏東地方法院溫馨之美貌(含所屬辦公大廈、簡易庭)。
(B)屏東家鄉人文山水風情組
凡屏東縣境內自然人文景觀,山水海景、古蹟、晨昏夜景、寺廟民俗節慶活動等等皆可,限於在屏東縣境內拍攝,透過鏡頭表現屏東家鄉風情。

六、作品規格:
一般傳統底片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加,傳統相機以彩色135mm之底片(負片)拍攝、數位相機以600萬畫素以上拍攝(彩色畫面),檔案大小以2000×3000dpi以上規格之JPG檔(因得獎作品將會放大10×12吋照片展覽,以免影響作品品質)

七、收件日期及地點:
(1)本院全體員工(含替代役役男):
即日起至97年8月15日(星期五)17時30分止。親自以公文封裝件,在上班時間送至人事室主任李昆道或代理科員簽收並註記日期,逾時不予受理。
(2)愛好攝影社會人士:
即日起至97年8月15日(星期五)17時30分止。參賽作品以郵件寄送至屏東市棒球路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人事室主任李昆道收(以郵戳日期為準,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攝影比賽作品」)。或者親自以公文封裝件,在上班時間送至本院人事室主任李昆道或代理科員簽收並註記日期,逾時不予受理。人事室主任李昆道聯絡電話:(08)7532547。

八、獎勵及名額:
(1)本院員工組(含替代役男):
A組:屏東地院溫馨面貌組:
優選獎10名:各頒發精美禮品及獎狀乙份。
B組:屏東家鄉人文山水風情組:
優選獎10名:各頒發精美禮品及獎狀乙份。
(2)社會人士組:
A組:屏東地院溫馨面貌組:
優選獎12名:各頒發精美禮品及獎狀乙份。
B組:屏東家鄉人文山水風情組:
優選獎12名:各頒發精美禮品及獎狀乙份。
*參賽者得獎作品每壹組限為一張,以讓本院同仁及社會人士有更多得獎機會。

九、作品評審:
收件截止後,擇期由主辦單位聘請本縣市攝影名家組成甄選評審委員會評選之。

十、參賽規則:
(一)作品不得裱框、格放、連作、翻拍拷貝、人工加色及電腦合成。繳交照片一律以6×8吋彩色相片,背後黏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08年攝影比報名表」,並詳填註記各欄位資料(詳如附件),每人每壹組限三張作品報名。
(二)參賽者之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作品以未參加其他攝影比賽或公開發表使用過之作品,作品著作權有爭議、所有權已被買斷者請勿參賽。且如有違反著作權相關法令,皆由參賽者應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三)得獎作品,由主辦單位通知參賽者在七日之內,繳交原始底片或高解析度(600萬畫素以上)之原始檔案格式(以光碟片燒錄存檔),無法繳交者取消獲獎資格,獎位不另遞補。
(四)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依著作權法得以運用參賽者得獎之作品,行使於宣傳、展覽、專輯、印製等相關活動之用途,且不另支報酬。
(五)參加本攝影比賽活動視同承認本簡章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視需要簽陳 院長核定修訂。
(六)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若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本報名表請剪下,黏貼在作品背後,並詳填註記各欄位資料,每人每壹組限三張作品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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